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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态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14 13:2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鱼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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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出现的“龙头企业+营销型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是一种新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有利于节约内生交易费用,并使契约趋于稳定,有可能成为农业产业化组织演进的一种方向。

  关键词:龙头企业;营销中介;内生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F26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064-02

  一、文献回顾

  农业产业化经营被认为是中国农村继家庭承包制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之后的又一伟大创举,其核心就是要把农、工、贸有机地结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一体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在各地实践中主要形成了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和市场带动型等模式。其中第一种模式也就是通过互惠合同形式(即所谓的商品契约)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的经营组织形式居主要地位,据农业部产业办公室的调查,这种形式占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的80%左右,因而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

  周立群和曹利群通过对农业产业化起步较早的山东莱阳市的调查,指出: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农村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但是,这两种组织形式都存在一定缺陷,前者主要是受制于资金不足和缺乏抵押性资产;后者主要是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引入组织中介的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便应运而生了。这种组织形式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在实践中日益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态。然而,它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信息和履约方面的制度缺陷:一是由于契约不完全,合作社和大户不能制约龙头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二是由于合作社和大户的资产数量有限,龙头企业不能在事后制约它们的机会主义行为[1]。杨明洪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演变的分析,也得出几近一致的结论[2]。

  如何提高契约对交易各方的约束力并进而提高履约程度,以信誉与合作为核心的“法人文化”(吴敬琏语)的培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为中国特别是农村这种“法人文化”是相当缺乏的。但信用是长期博弈的结果[3],在自利性强的交易主体之间,这种博弈很可能因为其中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中断,从而影响契约的稳定性。因而,通过组织改善和组织创新来弥补信用缺失,以提高交易框架的有效性,则成为一种可行的路径选择。周立群和曹利群从稳定交易的角度,提出了信誉与合作、专用性投资与组织调整、政府的互补性制度安排三项改善措施。杨明洪则从内生交易费用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态的演进方向作了预测。这些分析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

  二、一种新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态

  笔者在进行一项调查时,发现了一种不同于前述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态。在这里,龙头企业是陕西香菊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通过GMP认证的大型医药生产企业,和其签订合同供应中药材(原料)的是安徽毫州市药材公司(营销型企业),药材公司以下仍然实行“合作社+农户”或“大户+农户”。于是便形成了“龙头企业+营销型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营销型企业+大户+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的不足,同时放大了它们的优点,有可能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演进的一种方向。

  其创新之处在于:(1)营销型企业的加入。在这里营销型企业不是龙头企业,而是作为一种提供前项和后项服务的中介组织进入的。这时,营销型企业和合作社(大户)共同构成了组织链条中的中介组织。这样一来,延长了组织链条,使原来交易的三个环节变成了四个环节,外生交易费用增加,而内生交易费用降低了。(2)契约的稳定性。在这种组织形态中,龙头企业只需和营销型企业签订合同。营销型企业与合作社(大户)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资产数量较大;二是企业法人合同观念强,因而降低了履约风险,使契约趋于长期和稳定。(3)龙头企业的跨区域性。在以往所有关于农业产业化的文献中,龙头企业都具有“本地性”,一般情况下是在一个镇、一个县,更大一点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和当地的合作社(大户)及农户联结成产业化链条。我们观察到的新型产业化组织形态,龙头企业在陕西,“龙身”和“龙尾”在安徽,突破了龙头企业的空间局限。这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资源,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二是龙头企业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购买到优质原料,为提高产品质量奠定基础。所谓优质原料,指的是农产品最适产区生产的产品。比如药材,不同产区有效成份含量有所差别。安徽毫州是中国著名的中药材之乡,药材品质好,种植规模大,价格较低,陕西龙头企业和其建立产业化经营组织,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这里的“线”,就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

  需要指出的是,跨区域性只是本文个案中龙头企业的一个特征,并非龙头企业的一般特征。事实上,绝大多数龙头企业在地域上更靠近于农产品基地或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或者就是在农产品基地或交易市场基础上才建立起来的,这表明,龙头企业在区位分布上是以原料为指向的,而不是以市场或技术为指向。

  三、理论解释

  对“龙头企业+营销型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这种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态的产生,如何从理论上予以理解呢?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说明“组织链”中引入营销型企业这一新元素的合理性。

  按照杨明洪的分析,“组织链”中要素的增减,主要是当事人为节省内生交易费用所做的努力。内生交易费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指机会主义的对策行为所引起的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额,它比外生交易费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费用)对均衡分工网络大小和经济绩效的影响更大。农业产业化“组织链”中引入“合作社(大户)”这种新的元素,逐渐深化为“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其根本动因在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2]。笔者认为,“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中引入“营销型企业”这种新的元素,其根本动因仍在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

  在“龙头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中,由于组织的内在缺陷,产生了巨大的内生交易费用。从龙头企业一方看,由于其直接对接市场所以对农副产品质量最终的检验定级一般由龙头企业集中确定。它总可以通过合同中事先留下的“公共空间”决定如何实施合同,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龙头企业存在着强烈的压级压价动机而合作社却无法制约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这实际上限定了组织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农副产品市场看好、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这种组织的合作才能获得成功。从合作社一方看,由于其本身拥有的资产数量极其有限,加之合作社成员进退社自由,这使得合作社数量很不稳定。没有自有资金和资产抵押就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大户的情况比之更差,因为大户比合作社存在着更强的利润最大化动机。这样一来,契约对各方的约束力比较弱,使合同关系变得较为不稳定。

  营销型企业作为一种中介组织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矛盾。由于营销型企业资产数量较大,克服了单纯合作社(或大户)资产数量有限的缺陷,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谈判能力,限制了龙头企业的压级压价行为。反过来,营销型企业有足够的自有资产龙头企业也能够在事后制约其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双方的合同关系较为稳定,也节省了内生交易费用。

  新古典经济学指出,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之间存在替代性。营销型企业加入之后,中介组织多了一个环节,相应地外生交易费用也会增加。那么合作社(大户)是否可以退出“组织链”以减少外生交易费用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正如周立群和曹利群指出的,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监督。由于道德约束有极强的制约力,所以,单个农户成为合作社成员后,会自然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合作社也会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主动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制止。农产品生产大户也可以起到类似的监督作用。因而合作社(大户)的介入在节省内生交易费用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们如果退出,外生交易费用降低,而内生交易费用会明显增加,不利于契约稳定。所以营销型企业的加入,强化了中介组织功能,但它不能替代合作社(大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龙头企业+营销型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只是农业产业化组织演变中的一种具体形态。笔者认为,农业产业化组织演变是复杂多样的,应该是多种形态并存。即使对于“龙头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而言,为减少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内生交易费用,也可以采取将龙头企业资产折股售给合作社社员或把技术监督部门引入农产品检测环节等组织改善措施,并非一概地引入营销型企业。

  四、结论

  “龙头企业+营销型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是为了克服合作社(大户)资产数量有限的缺陷而产生的。营销型企业的介入减少了交易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内生交易费用,但由于“组织链”的延长,增加了外生交易费用。当合作社(大户)经济壮大到一定程度时,营销型企业的介入成为多余,到那时,为降低外生交易费用,营销型企业的退出将成为有价值的行为。

  另外,本文关于龙头企业跨区域性的分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启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不仅要建立和培育龙头企业,还要关于到市场上去“寻找”龙头企业,用异地之“龙头”带动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可以防止农产品加工业的结构趋同。

  参考文献:

  [1]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进与创新——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J].经济研究,2001,(1):70.

  [2]杨明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演进:一种基于内生交易费用的理论解释[J].中国农业经济,2002,(10):15.

  [3]蒋永穆,高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形成路径及动因分析[J].探索,2012,(8):108.

  [责任编辑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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