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
一、引言
媒体监督,大多数学者以媒体对政府监督为主,将其等同于舆论监督;有的学者以媒体对市场(或公司)监督为主对其下定义;笔者认为,媒体监督是综合性的,是指媒体以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政府、市场或个人的公共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监督。伴随着政治文明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媒体监督受到社会的重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2013年10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引发整个社会对媒体监督的重新审视,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谁来监督媒体?成为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长期以来,社会对媒体监督重视而忽略了监督媒体,这导致部分媒体时常越过法律和道德底线对自身监督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对社会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那么,媒体监督权力也应该被放进制度的笼子里,以确保媒体监督的公平公正。
二、媒体监督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媒体在政策制定、官员腐败和社会重大问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都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这促进我国民主政治文明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媒体监督获得了社会的一致认可。但是,目前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一些缺乏自律性和社会责任感媒体工作者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利用媒体监督的强势地位进行不正当报道、谋取个人私利,造成混淆视听、新闻腐败和新闻造假等不良影响,这暴露出我国媒体监督的以下问题:
1.监督地位不明确。媒体监督难主要体现在:(1)媒体监督法律基础薄弱。《宪法》中关于新闻媒体的规定只有一句,即其第2条的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其中并没有保障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字眼。只能从《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去寻找间接的宪法依据。也就是说,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渊源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这在《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中也得到印证:“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对媒体监督权的法律保障,也就只能沿用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救济手段了。而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媒体监督权的削弱和被侵犯[1]。(2)监督不能独立。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媒体管理制度是在不断发展变革中逐步形符合中国国情的一个党政结合分业种垂直管理制度即事业单位[2]。二是,企业化经营。在这种模式下,媒体的主要收入依赖广告,在监督广告客户上是否能做到客观公正值得商榷。(3)社会对媒体防范意识增强。政府、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对媒体监督,搞形式主义敷衍媒体监督。
2.监督过度。媒体监督过度表现在:(1)监督尺度过度。大部分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监督不只扮演了监督者的角色,更是扮演了当事人和法官的角色。媒体报道特别是新兴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往往能迅速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此外,媒体会迅速把案件当事人的背景资料挖掘出来,使社会大众往往忽略了案件本身,而且大多数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的看法仅仅是从道德角度的思考,影响司法活动,践踏了法律权威。比如,在药家鑫案和李某某案中,社会舆论更多的关注在于案件当事人的背景是富二代或官二代上,公众更是带着仇视社会不公的心理去看待案件。这对两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2)监督手段过度。媒体为了获取相关的信息,经常采用暗访、偷拍、监听等手段获取信息。如央视《焦点访谈》、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等。虽然这些节目揭露了社会丑恶现象,对各种违法、不道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媒体自身为了监督而采取的手段已经违法在先。(3)监督对象过度。媒体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公共影响力的政府、企业或个人行为。但部分媒体打着监督的幌子对政府机密、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曝光,威胁国家安全、危及企业存亡和侵犯个人隐私。
3.监督不实。这主要表现在媒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做出失实的监督报道。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如:2013年,《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标准门”的报道和评论。有人在2013年5月13日打开《京华时报》发行中心小蓝帽发行网发现配送中心经营“八益矿泉水”等八种水产品[3]。《京华时报》的报道不以事实为依据而是为了自身利益对农夫山泉进行恶意攻击,损害了农夫山泉的企业形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要解决好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改变媒体监督的现状,促进媒体监督健康发展。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三、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
建立完整的媒体监督制度应当从立法保障、政府支持、行业规范和公众监督几个方面来进行。
1.立法保障。加强媒体监督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新闻法、版权法、广告法等,这些法律都来自于新闻传播领域,在监督时能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媒体的独立意识较弱,而对权力的依附性较强。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将新闻媒体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出台《新闻法》或《媒体监督法》明确媒体监督的法律地位,突出在法律保障条件下媒体的公开性和权威性,媒体监督才能通过法律体现得更为有力。当今许多国家的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都受到法律的保障,各种媒介虽然都有一定的倾向性和阶级性,但基本上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因此,我国在法律上也要努力保证媒体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法制化、制度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对媒体监督的范围、对象及内容进行明晰的规范,提供一个衡量标准,还要对媒体监督的程序、方法、主客体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只有细化并明确各项内容,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具可操作性,才能使媒体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法律明确违法监督的惩处来树立法的威严,提高媒体的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意识。
2.政府支持。媒体与政府之间,监督是相互的。政府对于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面对媒体的监督,政府要明确媒体监督应该遵循的原则、规范和范围,并出台相应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此应该修改《保密法》等法律,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科学地界定保密与公开的关系[4]。其次,政府需改革媒体管理模式。管理上推行大部制改革,放权给媒体,增强媒体自身的独立性,以便能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再次,严把媒体行业准入关。对媒体的资质认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素质等都要有高要求的规定。严把行政审批关,媒体的专业、客观和公正大有裨益,媒体也能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最后,政府要配合媒体监督。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步伐,以实际行动支持、引导媒体监督走上正确轨道。
3.完善行业机制。媒体行业机制的完善,能让媒体更好发挥监督作用。首先,要提高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素质教育,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教育熏陶和行业工会监督,使从业人员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其次,增进行业内部交流,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我监督。例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就先后制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并受理有关记者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投诉。对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5];最后,把握住正确进行媒体监督的方法与艺术。媒体监督要求真务实,媒体监督的依据应当是事实,其结果应当是促进问题的解决[6]。媒体要在敢于监督的同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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