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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对策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22 15:5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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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相关规范过于笼统、法律监督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等方面。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今后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相关立法,实行分类矫正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并重视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分类矫正制度;法律监督;专业人员

  社区矫正制度拥有比较先进的刑罚理念,与监狱刑罚相比,它有多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例如,刑罚的投入成本低,矫正的效果明显,这也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精神,成为很多国家采取刑罚的重要措施之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十多年,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其效果的发挥。因此,结合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

  早在2002年,司法部就开始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研究,已形成研究报告,就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做出了构想,同时在一些地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率先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地方有北京密云县、上海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等。后来就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又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定,2011年2月通过的刑罚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实施社区矫正,该规定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方式上的进步,它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相关规范过于笼统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前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也有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对这些规定进行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知,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对象选择标准和程序、参与矫正工作的人员选拔与培训等的具体问题也没有涉及到,这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另外,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例如,根据法律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这样的规定与实践中执行主体存在冲突,导致检察机关监督权行使对象上存在模糊现象,究竟该以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司法机关为监督对象。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的结果是,监督对象模糊,往往存在相互推诿,权力行使落空的情况。

  (二)法律监督不完善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执行情况有监督的职责。尽管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做了说明,其中包括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落实监督和教育措施、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环节,但相关规定都比较简单,对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细节性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这制约了具体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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