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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23 19:1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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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延迟退休年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近年来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论,形成赞成和反对两种相反的意见。当前需要科学认识有关延迟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待遇、扩大就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养老公平的关系。研究制定有利于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社会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循序渐进地实施弹性退休制度,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关键词: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争论;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2-0122-04

  退休年龄是劳动者因年老等原因退出人力资源市场,获得相应经济保障的年龄界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指出了我国退休年龄政策调整的方向。科学认识渐近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年来有关延迟退休年龄的争论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就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作出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已满25年,本企业工龄已满10年者;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已满10年者;从事井下、高温等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者,由劳动保险基金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确立了我国退休年龄的基本框架。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国家机关中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提高至55岁,并增加了伤残提前退休的规定。1983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高级职称最长不超过70周岁,副高职称最长不超过65周岁。此外,根据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2年中组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女性高级专家和县(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

  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部门文件,我国确立了除少数专家和领导干部,以及一些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外,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争论一直持续不断、日益激烈。在多年的争论中,对于是否延迟退休年龄,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主张延迟退休年龄

  早在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在提交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的报告中就建议,国家应尽快确定推迟退休年龄方案。自此以后,一些专家学者纷纷提出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建议。

  学者们认为,随着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延迟退休年龄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发达国家男性退休年龄多为65岁左右,女性60—65岁;发展中国家男性多为60岁左右,女性55—60岁;多数国家近年来又提高了或者计划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是比较低的,而女性退休年龄则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郑功成提出,从战略上讲,延迟退休年龄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问题的焦点或许不是要不要延迟,而是以什么方式延迟、从什么时候开始延迟[1]。

  同时,延迟退休年龄有利于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郑秉文认为,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里替代率、缴费率和退休年龄这三个可变量中,延迟退休年龄是弥补养老金缺口的最佳办法。我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偏低,威胁到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的财务可持续性和支付能力,需要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来对我国养老金制度中的各项参数进行调整[2]。

  另外,延迟退休年龄也体现男女平等。陈至立曾指出,为更好地落实男女平等,需要在男女同龄退休上有所突破。对高层次知识女性和女干部与男性同龄退休等热点问题,要不断呼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3]。

  (二)反对延迟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在社会上遭到大多数普通群众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激烈反对。2013年8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搜狐新闻客户端,对25311人进行的“你对延迟退休持什么态度”的调查显示,94.5%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反对。

  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学者们认为,延迟退休年龄会带来就业岗位减少,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同时会加剧人民群众的不公平感。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仍然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退休金制度,由财政统收统支,现收现付,形成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制度模式,这种养老双轨制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责任和待遇不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需要承担缴费义务,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又远远高于企业退休职工。人们对养老双轨制的抨击成为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重要因素。郑秉文提出,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阻力不是来自提高年龄本身,而是更多地是来自对社保制度的不公平和改革的“碎片化”的愤慨和无奈[4]。而且,延迟退休年龄会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唐钧指出,反复唠叨“延退”很有可能是一个恶兆,唠叨一次政府就失一次分,会加深公众对政府不诚信的印象[5]。

  二、延迟退休年龄的几个关系再认识

  延迟退休年龄引发的激烈争论的背后,凸显出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担忧和对自身养老问题的焦虑。当前需要科学认识有关延迟退休年龄的几个问题。

  (一)延迟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待遇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工作时间延长就应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就规定,因企业工作的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10%—20%。

  20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了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原则,体现了缴费年限的长短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高低的联系,形成了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度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工作年限越长,缴费时间越长,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待遇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也与职工本人退休年龄相联系,退休年龄越迟,缴费时间越长,计发月数越少,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这样按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可见,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待遇是正相关关系。缴费年限决定了退休后第一个月并作为今后调整基数的初始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越多,初始养老金越高,今后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待遇。因此,延迟退休年龄,不仅可以获得更多在职收入,还可以为自己积累更多的养老金,退休后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二)延迟退休年龄与扩大就业的关系

  在社会就业岗位一定的情况下,在职人员提早退休就可以为青年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在就业形势严峻,青年人就业困难时期,尽早让在职人员退休,实现工作岗位的自然更替成为我国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延迟退休年龄必然会使中老年人挤占一些就业岗位,给青年人就业带来一定影响。

  但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我们必须要重新审视延迟退休年龄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延长我国的人口红利,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1.78亿,占全国人口的13.26%,比10年前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上升了2.93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人口抚养比上升;同时2010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达到峰值,此后开始出现了负增长,劳动力数量已从无限供给转向有限剩余。近年来,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正在向内地蔓延,“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普通劳动力成本上升,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影响就业岗位的增加。虽然现阶段我国劳动人口总量供给仍然偏大,但无论采取哪一种人口结构变化预测方式,都会得出2030年后劳动力供给大幅减少的客观结论,延迟退休年龄正是缓慢适应未来就业人口不足的需要。

  由于我国退休年龄较轻,大批退休人员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优势重新就业的现象长期存在。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测算,全国退休后再就业者高达33%,并没有腾出相应的工作岗位,反而使得养老金支出增加。这种退而不休现象,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就业岗位的无序竞争。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减少退而不休现象,规范劳动力市场。

  (三)延迟退休年龄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关系

  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是根本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力度,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多年实现了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提高,有效保障了广大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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