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视角下的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
摘 要:残疾人就业政策是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就业是民生之本,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和障碍。文章在社会政策视角下研究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矛盾,指出我国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政策相对落后,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存在局限,残疾人就业服务配套政策不足。文章结合发达国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应当借鉴别国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改进相关政策,提出应逐步建立残疾人集中就业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和单位充分吸纳残疾人就业;应当建立起反残疾歧视制度;进一步创新残疾人就业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执法力度,严格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关键词:社会政策;残疾人就业;反残疾歧视;就业援助;政策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2-0101-04
残疾人在社会中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残疾人口约占全世界人口的十分之一,全世界有6.1亿残疾人口。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到2.6亿个家庭,其中很大一部分残疾人都具有劳动能力或者是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残疾人在社会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虽然在身体或精神上有残疾,但在人格和权利上他们与健全人是平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政策分析的角度出发,尝试对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和实施中的具体情况作出概括和描述,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相关政策作出一些思考。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残疾人普遍劳动技能比较单一,文化水平也比较低,这就制约了其工作的范围,就业行业比较窄。而且残疾人非正规就业比重高,就业稳定性差,这也影响到他们参与社会保险,使得参保率比较低[1]。根据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从业残疾人口与从业调查人口之间很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例如,残疾人的就业层次较低,导致残疾人的收入和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根据《2012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的统计结果表明:未就业残疾人的主要生活依靠来源于家庭其他成员的比例在农村高达67.8%,城镇为40.4%,2012年,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普通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约56.2%[2]。由此可以看出,残疾人家庭收入普遍较低,特别是农村残疾人对家庭的依赖性很强,这无疑加重了家庭其他成员的负担。
由于用人单位或企业普遍缺乏履行对残疾人就业义务的自觉性,尤其是在就业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的情形下,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日趋困难。根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的数据,截止到调查时间,我国仍有858万有劳动能力且达到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没有完全就业。《2012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表明,达到劳动年龄段并能够自理的农村残疾人就业比例为50.0%,城镇的比例仅为37.2%。在2012年城镇人口的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高至9.2%[2],是全国城镇人口登记失业率4.1%的2.2倍。实际上很多残疾人下岗或失业根本不会被记录在案,真正的失业率远远不止这些。
在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方面,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从1991年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以此作为残疾人政策的主体规范我国残疾人主要的就业主要形式:集中就业、分散就业、及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这三种就业形式,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条例,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的提高与完善。尤其是2007年5月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旨在减轻社会障碍和残疾障碍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影响,从而保护残疾人就业。
福利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速下降,导致这些企业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福利企业为了减轻经济负担,首先会选择解除大批残疾人的工作,企业又不会重新吸收新的残疾人劳动力,导致下岗、失业的残疾人数越来越多[3]。我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他们选择合适的岗位和工作类别。对于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或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现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4]。表明该项规定的目的是把残疾人就业的任务逐渐转变为社会责任。
因此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已有较多相关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但是目前整体就业形势仍然严峻。我国残疾人无论是在经济收入、就业率还是在就业结构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健全人,残疾人仍处于长期的弱势地位当中,而且在较长时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残疾人就业仍需要相应的国家政策的持续支持和协调。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具体政策的实践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首先,以《宪法》为核心,其次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等为基础,并以《残疾人就业条例》与《残疾人保障法》为主体,最后,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章和条例为补充,这些政策相互联系和补充,组成了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整套政策体系,同时这些政策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本文主要从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等三个方面相关政策来分析。
第一,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政策相对落后。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的供给政策来看,在教育培训政策方面,虽然在我国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之后,残疾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有了不少改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有2206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1044个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了中等职业教育的特教学校发展到110所,除此之外达到中等专业水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48所,全国已有约5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6]但是实际上这些职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十分有限,无法满足适龄残疾人的培训需求。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上残疾人未上过学和上过小学的比例在城镇为53.6%,农村高达81.5%,仅在农村,18岁以上残疾人未上过学的比例就高达42.2%,总体上受教育程度仍不高。我国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政策相对落后,加上国内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会稀少、教育程度低,使得残疾人就业变得更加困难。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康复政策方面,我国200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中提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来完成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力求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入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把康复工作与残疾人就业联系起来。相比之下,国外的康复政策较为完善。首先,在时间上,早在1973年,美国的《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中就提到康复工作对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其次,在内容上美国《康复法案》中也相对完善,对康复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且针对美国各个州不同的情况分别开展不同的康复项目,如Assessing the Role of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in Disability Policy中的弗吉尼亚州的职业康复项目(VR,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随着《康复法案》的实施,美国有一大批残疾人在康复后参加了《1973年全面就业与培训法》第301、303条款中规定的各类技术培训计划,仅在公共就业计划方面,受益人数就达到1912万人。
第二,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的局限。《宪法》规定了残疾人有劳动的权利,2008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特别作为纠偏行动实施,然而由于该制度没有对残疾人劳动关系解除作出规定,于是有些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检查时,临时安置一些残障人士就业应付了事,等政府检查一过,就马上解聘这些刚招来的残障人士,到下一次检查的时候,他们再临时雇几个残疾人应对。而且该条文中“达不到国家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很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企业只要缴纳就业保障金,就可以不用安排残疾人就业,通过缴纳保障金来推卸责任,残疾人仍遭受到间接歧视[7]。例如,四川省政府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颁布实施了《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但是根据数据显示仍然有五分之二的残疾人未就业。这说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残疾人就业难的状况。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针对援助残疾人就业出台的小额信贷和给予福利企业税收减免等措施也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例如,在河北、河南、湖北等农村地区,部分残疾人根本不知道有残疾人证,不知道它有什么作用,而针对残疾人的小额信贷也就更少被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知道并利用了。在城市地区,很多企业给予残疾人工作的实际收入非常低,这些企业吸收残障人士工作只是为了获得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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