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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几点看法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4 22:1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孟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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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油田产能建设的不断扩大,油水井及配套设施占用土地越来越多,油区内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加上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工程项目占地时有发生。这其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工矿企业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存在。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真正做到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呢?国家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来加以规范,这是目前征地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依法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使之公开、透明,给农民一个明确交代。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用 征地补偿安置 公正 公平 公开 透明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油田产能建设的不断扩大,油水井及配套设施占用土地越来越多,油区内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加上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工程项目占地时有发生。在征地过程中,时而也发生了令人痛心的事情,如有的农民为了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采取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工矿企业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存在。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真正做到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呢?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还有许多不足和急待完善的地方,以下是笔者个人的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1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不太完善

  目前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征地作了原则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集中规定了征地的批准机关、程序、补偿安置等。从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强。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虽经两次修订,但变动不大,故该法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其中,规定了关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条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为政府无限扩大征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原因就是没有对征地用途加以区分。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征地和经营性征地,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学校等建设,这种情况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经营性征地是用于商业目的,如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往往是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再高价出让给公司或私人,这与政府的职能是不相称的,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由开发商与农民以市场价格协商来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只是用地上要严格限制,政府应加强用地的审批管理。这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就意味着农民丧失了生存的源泉。所以,征用土地对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是必要的。国家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来加以规范,这是目前征地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2依法过程中,标准不统一,农民利益受到了损失

  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安置,而真正涉及到补偿安置的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这一条特别就耕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作了规定,而其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没有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而省级地方政府往往在制定标准时又显得过低。而且标准的制定又是省级授权地市级,地市级又授权区县级,这种做法有违《立法法》,这必然会造成层层降低标准,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从目前的操作情况来看,矛盾就很明显,采油三厂地处河南、山东两省交界处,然而青苗赔偿标准就有很大区别,山东地段的污染赔偿按每平方、每年1.5元执行,河南地段的污染赔偿按每平方、每年1.977元执行,显然赔偿标准悬殊太大,农民利益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损失。

  诚然,每一地块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但为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每个省级政府在制定标准时除明确一个最低标准外,还要参考周边地区的标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征地中必然会涉及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屋补偿安置价格中往往只体现了房屋的残存价值,更说不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价格补偿了,这是极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否应该补偿,这是争论的焦点。本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也是一种商品,也要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应该给予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作补偿。

  3依法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使之公开、透明,给农民一个明确交代

  关于有关补偿安置的地方文件中,很多都是对城市拆迁补偿的规定,而真正涉及到征地补偿标准的很少。如有关评估问题就是这样,没有专门对征地补偿评估作规定,而征地也是完全可以采用的。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中就只涉及到城市房屋,没有规定在征地补偿中可以适用,而这恰恰是可以采用的。如在征地动员会上采用城市房屋拆迁做法,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这有利于消除农民的种种不合理猜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制定补偿标准问题上,有的省份是多年不变。大家知道,土地价格在逐年增加,至少每年要调整一次。在价格制定上可采取听证会形式,除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外,还应该有农民代表参加,听取农民的意见,这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4结语

  目前我们已进入了信息时代,政府应把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查阅。现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做到这一点。而有的地方政府已建立了专门的网站,如南京拆迁网公布了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但没有涉及征地补偿,是不足的。上海市的房地资源网做得很好,其中专门公布了征地补偿的各种标准,这是政府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 程积焱.征地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几点思考.

  [2] 薛小建.征地补偿制度法律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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