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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8-13 16:0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黄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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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我国各个阶层有着重要的平衡作用,特别是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劳动就业体制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有效地保障民生并且促进就业。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随着近二十年的发展形成了稳定的制度,对于社会以及民众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失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对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 完善 建议

  自1986年开始,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对于完善社保制度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进步,机构普遍建立,许多配套设施都逐渐齐全,而且中央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相得益彰。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着支撑作用,同时亦促进了再就业,维持了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发展。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的发展变化非常快,越来越多的制度性缺陷显现出来,对于劳动制度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文章将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

  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对失业保险制度认识不足

  我国当前存在着贫富差距较大,就业形势艰难等问题,这是改革的一大困扰,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由于社会保险不具有直接危害社会的性质,仅是涉及到一部分失业人群的生存问题,不如职业伤害等正面冲突问题令人印象深刻;然而权力部门对于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亦未有充分的认识,许多企业对此的态度亦采取拖延和抵制参加失业保险。

  因此未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是当前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一个大问题。

  1.2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狭窄

  根据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因此在后三类人员中有的参加保险有的没有参加保险,这使得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许多机关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非常普遍的现象。

  1.3筹资渠道单一

  企业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作为保险基金的征收对象,而员工是无需承担相关费用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一般都是按照1%的比例来上缴保险基金的,采用标准工资额进行计算,因此其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筹集的保险费相对有限,基金入不敷出,一味地由地方财政来补贴。而改革的深化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的员工下岗,失业救济金的缺口也就越来越大。

  1.4给付标准偏低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救济金额度的确定是根据职工失业前的标准工资来进行计算的,根据不同的情况,金额占据标准工资的一半至四分之三,但是标准工资一般只占实际工资的一半左右,因此真实给付的标准是偏低的,难以有效保障失业职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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