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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解决对策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8-15 14:2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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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指出了食品包装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缺陷及监管现状,并对造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食品包装物 质量问题 解决对策

  食品包装物是指用于盛装食品或为保护食品质量卫生、运输方便,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食品质量不仅包括食品本身,还包括食品包装物的质量。随着“餐巾纸加荧光剂增白”、“PVC保鲜膜”、“白酒塑化剂”等等一系列食品包装质量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2013年12月18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在京发布了“2014年食品包装安全隐忧产品及消费警示”,双酚A制品、糕点油纸、乳品包装、塑料包装等15大质量安全隐患榜上有名,这无疑给消费者、监管者敲响了质量安全警钟。

  1.食品包装物存在的质量问题

  1.1 食品包装材料本身的问题

  食品包装材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隐形的添加剂”。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种类品种繁多,很多包装材料本身都可能包含有毒有害物质,其可通过隐性的释放或迁移,致使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这些一般来自于加工助剂、塑料类包装和金属包装内壁的涂料、食品包装标签使用的油墨、金属或陶瓷包装材料中的金属元素及其氧化物等。

  1.2食品包装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绝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不允许包装企业在产品上打上包装企业自己的标志,监管者与消费者无法辨别食品包装的出身,不法食品包装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各种加工助剂,这些助剂属于低分子化合物,在一定的介质和温度条件下,便会从包装材料中溶出而转移到食品上,因而危害食品、损害消费者健康;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盛装食品,这在餐饮业、菜场、超市、路边小摊贩随手使用的没有带任何标志的塑料袋、餐盒、纸袋等行为中可见一斑,而这些场所往往又是监管的真空地带;食品在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及包装质量所必需的环境条件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如PET材质的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果汁瓶等只耐热到70℃,适合装暖饮料或冷饮,不能装高温液体或加热;PVC食品保鲜膜与油脂类食品接触会渗出或迁移其加入的增塑剂,量的大小与接触的时间及温度密切相关;PS材质的透明蛋糕盒、快餐盒盖、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热变温度为70℃,低温易开裂,遇强酸、强碱性物质会产生有害物质等。虽然自2008年6月1日起,国家规定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施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但是在菜场、药房、饮食店等场所还是随处可见提供免费塑料袋,消费者大多也不爱惜,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

  2.食品包装物质量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及监管现状

  2.1食品包装物质量管理法规标准体系

  食品包装物质量管理法规标准存在数量少、滞后、缺失,不能满足当前种类繁多的食品包装物检测与监管需求。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约400多个,其中国家标准约200多个,行业标准约200个,地方标准未做统计。2000年后制订或修订的标准约200个,包括国家标准约110个,行业标准约80个。很多包装材料(含新材料)没有适用的卫生标准,对新型的食品包装材料及其加工助剂未制定可行的安全评价体系和准入制度,部分指标规定不全、不明确,远远落后于日本、欧美等国家。而一些食品卫生标准是上个世纪发布的,未能及时根据科技发展与新型的食品包装材料面世进行修订、更新,其性能与卫生指标都已无法适应现有产品的安全要求。

  2.2 食品包装物质量监管现状

  由于职能部门对食品包装物监管范围小、后续监管未有效跟上、缺少强制执法、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又分属不同部门监管等原因,致使监管存在盲区、空白等现象。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只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及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而金属、玻璃、橡胶、搪瓷、陶瓷、化学纤维、以及与食品接触的涂料、油墨等种类繁多的食品包装材料未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对已纳入市场准入监管的食品包装物未能很好地进行“许可”后的监管,在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分别由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负责,而未能联手进行全国性的监督检查、通报与查处。

  3.建议与应对措施

  3.1 整合各部门的监管职能

  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食品相关产品、药品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能,扩大并强化国家层面职能部门的权、责。虽然国务院已于2013年将各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统一整合与理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但是,这还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应将影响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助剂、添加剂、胶水和印刷的油墨纳入食品大安全监管范围。

  3.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立法先行,逐步建立并健全我国的食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法成本,使食品及食品包装物生产经营处于法律规范之下 ,并受行政 、司法、专家和社会的监督,使食品及食品包装物生产经营者不敢轻易违法,对非法生产企业纳入立法管理。 修订《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及其包装材料、加工助剂、添加剂、油墨及食品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释放或迁移的有毒有害物质纳入监管。二是科学制定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准入制度。第一,建立科学评估制度,确保在专业领域专家意见的正确表达、吸收与采纳,每项技术性法规应附上专家意见供决策;第二,加快食品及相关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梳理现有的标准,必要时应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及相关产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食品新产品、新型包装材料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检验标准及时制定新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检验检测工作所需;对无法评估确定其质量性能的食品及其包装物,应严格禁止许可、生产经营、使用;强制食品及食品包装物标识管理,除食品生产者标注食品及营养标签外,必须同时标注食品包装物的标签,真正能通过标签来进行追溯,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追责对象明确。第三,充分利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专家、新闻媒体等力量,为食品质量安全搭建更广泛的技术、宣传教育、监督的平台。

  3.3 建立并规范监督抽查制度

  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并规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督促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对食品、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性与例行的监督检查,品种、类别应能覆盖产品的大类,并根据风险评估及食品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合理安排资源。实行食品、食品包装材料的抽样与检验彻底分离,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准确。

  3.4 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政府部门可采取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食品包装生产经营者惩戒力度。督促企业严把进货环节、生产环节、出厂环节三大关键环节;建立原辅材料索证索票检验验收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成品出厂质量把关制度、不合格品妥善处理制度等制度;完善原辅材料采购台账、生产过程记录台账、成品出厂检验台账、不合格品处理台账、产品出厂销售台账等台账数据,使企业以诚信记录为载体,加强加快食品包装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参考文献:

  [1]龚英亮.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D].安徽大学,2007.

  [2]雷垠涓. 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应用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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