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功能
摘 要:和谐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切入点之一。由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独特的功能,使其成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载体。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提出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其中一个主体,然后概述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特点、类型,最后,对社区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的功能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社区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功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8-0090-02
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切入点之一,正如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参与一样,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也要始终贯彻“共建共享”的理念,需要全体社区居民的参与,共享社区建设带来的成果。但是,居民个人参与的渠道和力量、能力毕竟有限,而社区社会组织因其具有的独特表征和功能使其成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渠道和平台。
一、社区建设概述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的社会目标下,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组织之一的社区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谐社区建设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一个切入点。
正如曹俊中所说的,如果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起的第一个居委会,即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的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1949年10月成立)算起,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已经走过60多年历程了[1]。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大致有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后到1985年,是社区建设的探索阶段。《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4年)确认了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即作为城市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阶段,1986年到1990年,是社区建设的准备阶段。1986年,民政部首次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要求,1989年12月26日通过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职责等。
第三阶段,1991年到1999年,是社区建设的初步发展阶段。民政部于1991年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国务院1998年确定民政部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其前身是原基层政权建设司,旨在推动社区建设在全国的开展[2]。
第四阶段,2000年到2004年,是社区建设的全面推广阶段。2000年11月,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标志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开始进入全面普及推广阶段;2001年7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民政部);2002年,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明了社区建设的前进方向。
第五阶段,2005年至今,是和谐社区发展阶段。2005年,国家民政部召开了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这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开始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即开始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为主要任务。200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
社区建设,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自身的力量,充分利用社区各方面的资源,解决社区存在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3]。
二、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类型之一。王名(2013)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类型总结为六大类,除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外,还有社区社会组织、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和其他虽然没有正式登记但实际在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三大类[4]。社区社会组织应该如何界定呢?陈洪涛和王名(2009)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社会自发组织[5]。
本文的观点是,所谓社区社会组织就是指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出发,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自愿参与的、以本社区为主要活动领域的的社会组织。它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除了具有社会组织的共性之外,即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组织性、自治性,还具有社区社会组织的个性,即本地性、基层性、多元化等特征[6]。
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的社会组织不同,社区的社会组织不单包括社区社会组织,而且包括驻社区的其他社会组织,其外沿要大于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也不同于定位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是在党和政府主导下成立的,而不是基于社区居民的需要成立的,居委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拨款;而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的财政拨款外,还有社会捐赠、会费收入和一定的服务收费。但是,它们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促进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
对于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主要类型,夏建中和张菊枝在对我国六个城市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认为,以是否备案或者注册为标准,将社区社会组织分为正式的注册组织、在街道或社区备案的组织以及未注册和备案正处于发育当中的组织三类;以活动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六大类: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促进参与类、文体活动类、教育培训类和权益维护类。他们在调查的基础上还指出,我国目前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结构不平衡,表现在生活服务类、教育培训类和文体活动类的社区社会组织较多,公益慈善类和权益维护类的社区社会组织较少[7]。从现实情况来看,社区居民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越来越高,需要通过相应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载体来表达诉求和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目前应该注重促进、发展和培育公益慈善类和权益维护类的社区社会组织,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更好地促进城市社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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