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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深层原因(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1-03 10:4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孙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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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诉讼转型中办案者存在轻法逐利的工作惯性

  上述诉讼文化与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断裂,立法因迁就理论与现实而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决定的,刑事诉讼现代转型最终是人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现代化,特别是办案者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现代化,即他们在诉讼中能恪守刑事诉讼法、信仰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人权、最终实现正义。但是,我国漫长的传统社会却存在着一种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为官之道”,如《笑林广记》里有这样一则笑话:“说的是京城附近,有个裁缝格外讨达官贵人的欢心,生意比别家的都要红火。于是,就有人问他发家的秘密,裁缝笑答,裁衣服不仅要量人的胖瘦高低,还要询问人家为官的年头,官职的大小。那些新任要职的官员,往往趾高气扬,突肚挺胸,衣服要做得后短前长;过了两年,他们吃了些耀武扬威的亏,不敢过于张扬,待人平和了,衣服就要做得前后一样长短;再过两年,他们渴望升迁,就不得不巴结高层,摧眉折腰,衣服就要做得前短后长了。这才叫‘量体裁衣’。” [3 ]这在古代司法中体现便是造就出诸多“判断葫芦案”的“葫芦僧”。

  今天,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推进,前述现象早已被否定,但轻视程序的习惯做法却与此“剪不断、理还乱”,改头换面后依旧大行其道。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早期办案者职业素养整体不高,在打击犯罪作为首位乃至唯一任务的前提下必然会忽视程序,但在人权保障被重视后,即便受过职业训练的新一代办案者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间存在着冲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能统一、业务素质与政治素质不能两全、恪守程序与追求绩效背道而驰时,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法律自身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难免要在利益权衡后的个案中规避程序,以迎合社会、上级机关、单位领导乃至政治要人等的需要,“处断前请示、处断后汇报”“上下之间早沟通、平级部门之间勤协调”,力争使领导满意、让社会放心,最终为自己的升迁积攒资本,为绩效考核加码。此情此景,除了信仰程序,所有的因素都可能成为办案者工作中的上帝。久而久之,规避程序便会在一些办案者日程工作中常态化。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96~297.

  [2]林语堂著,郝志东,沈益洪译.中国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146~150.

  [3]李涛.龙之殇:中国文化的尴尬与嬗变[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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