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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犯罪对象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2-15 09:0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叶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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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或者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通说观点受到广泛质疑。本文认为犯罪对象从属于犯罪客观方面,它是与具体犯罪过程直接相关的人或物。这一界定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

  关键词 犯罪 对象 客体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Subject of Crime

  YE Ligao

  (Wuch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223)

  Abstract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said that crime and criminal objec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bject and the nature of the phenomenon, or that crime is a crime target object carrier. Tong said the view has been widely questioned.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object subordinate to the crime,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riminal process and the specific person or thing. This definition expands the scope of the criminal object.

  Key words crime; subject; object

  犯罪对象一词按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是指:由犯罪直接侵害的与犯罪客体相关联的人或物。①无论如何,通说观点是存在瑕疵的。其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某些犯罪有犯罪对象,某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进而在对具体犯罪的犯罪对象认识上产生十分混乱的局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修正意见,推动了这一领域学术研究的发展。本文不揣浅陋,试简论之。

  1 对犯罪对象的重新认识

  1.1 对犯罪对象应当重新认识

  我国犯罪对象概念的通说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为基础,其特点也是其弊端是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是本质,作为现象的犯罪对象体现作为本质的犯罪客体。可是,如果两者真有本质与现象间的联系,在毫无疑问每个犯罪都有犯罪客体的情况下,理应每个具体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可通说又认为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显存矛盾。有学者为了达到理论的融贯,甚至将行为规则也当成了犯罪对象,未免有失牵强。因此,应该超越通说,对犯罪对象进行重新认识,事实上,在这方面的努力,二十多年来就一直没有间断过。

  1.2 在重新认识犯罪对象时需考虑以下问题

  1.2.1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指由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虽有争议,其核心是指犯罪所侵害的人或物,这两者无论如何也不存在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因为,一为人与物类,一为社会关系类。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类事物间不可能存在本质与现象间的关系。既然两者不存在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两者就不必存在紧密的联系,不必一一对应,不必由犯罪对象解释犯罪客体,也不必由犯罪客体的必然受犯罪侵害导出犯罪对象的必然受犯罪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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