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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民事保护令制度(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2-04 08:5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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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民事保护令的当事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2008年的《指南》规定受害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者的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201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提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人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受害人同意,其他知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借鉴美国法律的规定来分析申请人范围有多大,美国的民事保护令的申请人范围更广,被害人自己是成年人可提出申请,至于儿童或未成年人则需由成年人代理,但也有少数州容许其自己提出申请。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则规定“申请人为被害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身心障碍者或因故难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可代为申请,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笔者建议我国的民事保护令的申请人范围适当放宽,由于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惧怕离婚、恐惧遭到报复不敢申请民事保护令,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知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为申请;情况紧急时,应该由知情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及时申请紧急保护令。

  (三)申请范围

  我国规定申请民事保护令必须依附在短期内提起或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这是限制了民事保护令的适用。因为民事保护令除了保护受害者避免受到暴力对待以外,还可以给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期去重新考虑婚姻关系等问题,有利于挽救即将破碎的婚姻,具有人文关怀,对于这类情况,我国现行的规定太过武断和僵硬。《建议稿》中提出家庭暴力受害人处于家庭暴力的直接与现时危险中的,即可申请保护令。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1976年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的《防止虐待法》中规定:妇女可不以离婚为条件而单独申请民事保护令。只要家庭暴力发生,有明确的施暴者且具有一定的相关证据即可申请民事保护令。参考国外立法例,申请民事保护令的条件应该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正处于危险或有再次受暴力之威胁,即可申请保护令,并且不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条件,最大限度的促进民事保护令申请的实际效果。

  (四)民事保护令的分类

  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目前能申请的民事保护令种类有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借鉴国外好的经验,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很多受害者不想结束婚姻关系,只想避免侵害,为了适应不同的案情、不同当事人的需要,宜将反家暴民事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

  [参考文献]

  [1]陈苇.亲属法与继承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余巍.反家庭暴力中民事保护令制度探析[EB/OL]. 2009-7-24.[2012-3-5].http://www.xmcourt.gov.cn/pages/ContentView.as px?芽CmsList=97&CmslD=92.

  [3]薛波.元照英美法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Eric M. Freedman, Habeas Corpus—Rethinking the great writ of libert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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