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尔巽与清季狱制近代转型研究(2)
其次,带有浓重儒家文化色彩的中国地方治理手段往往更多的会是强调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与民众的教化职能,而非纯粹的强制控制模式。所以,即便是监狱,也会带有一丝温情的教化色彩。赵尔巽创设自新所的另一驱动因素就是对地方社会及民众的教化设想,赵尔巽认为自新所之设,就是为了要“化莠为良”,教化那些所谓的“莠民”。根据赵尔巽于湖南巡抚任上在长沙创设的湖南省城第一自新习艺所的犯人演说来看,赵尔巽所设的自新所较好地执行了教化地方的职能:“局中西头,乃是自新所,自新所不有知过必改四号吗?”“在这自新习艺所,沐赵大人再造的恩典,生出一个有用的人来。此中所谓的“改过自新”,就是自新所执行教化“莠民”职能的过程,“生出一个有用的人来”,则是教化职能的完成,使“莠民”成为“良民”,回归地方社会。郑观应曾对赵尔巽在安徽按察使任上创设自新所事业大为赞誉:“皖省赵廉访于自新所创工艺学堂,处置轻犯。……若能推广章程,实心办理,则化桀骜为善良,国无游民,人无废事,将见百艺蒸蒸。民之幸,亦国之福焉!”揆诸郑氏所论,赵尔巽所开办的自新所就体现了教化“桀骜为善良”,消解危害“良民”社会的游民的职能。监狱“必须对每个人的所有方面——身体训练、劳动能力、日常行为、道德态度、精神状况——负起全面责任。”赵尔巽所设立的自新所已经具备了近代监狱的这些基本功能,权力可以对个体身体进行全方位的规训,从制度史的意义上看,自新所确是中国狱制制度近代化的一个体现。
此外,赵尔巽开办的自新所与清代中叶的很多官办善堂、善会有着很多类似的职能,即是救助与慈善。在清代,一般而言,罪犯和所谓的“莠民”并不是传统慈善机构的救助对象,也是因为得不到救助,这些不被“良民”社会接受的群体往往更会成为危害地方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赵尔巽在开办自新所时,除了考虑到惩戒与教化之外,也将救助、慈善的职能纳人考量范围。赵尔巽在安徽按察使任上,曾为怀宁县自新所拟定了较为细致的章程:
教习手艺以资谋生也。匪徒鼠窃狗偷,皆因游惰性成,衣食无出,以致留而为匪,今欲令其改过迁善,先须教以手艺。
购药责令戒烟,以除痼疾也。……今欲令其自新,必限时日将烟瘾戒断。
严立课程,以励勤惰也。
给发口粮,以资存活也。
选用看役,以资照管也。自新所之设,虽与监押犯不同,但既收入在所,不能来去自由,应酌设看役五名,以二名专司启闭,一名专司挑水,二名为各犯买卖料物,惟必须诚实可靠之人,如有侵蚀克扣,及凌虐诸弊,随时惩换。工食由县捐给。
收留孤苦,以资教养。
从这个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赵尔巽所设立的自新所具备着救助“莠民”及轻罪犯人的职能,给予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又教授他们基本的谋生技能,使其进人国家权力可控的“良民”世界。“监狱不是先由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赵尔巽所创设的自新所就是从制度设计本身就体现了这种教养的技术功能,是权力对个体规训的一个制度体现。同时,在事实上,自新所弥补了传统慈善机构的救助盲点,同时也是日后中国慈善事业可资借鉴的资源,亦与西方近代的监狱有某种功能的暗合。
再就是赵尔巽与罪犯习艺所之议设事。清末期间,朝野很多人士对传统狱制都作出了反思,并提出不少改革方案。其中光绪二十七年(1901)八月,由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向朝廷上奏了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其中在第二折《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刘、张二人对狱制变革提出了系统方案。他们认为,清代沿袭前代狱制,监狱管理不免有“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故而提出“禁讼累、省文法、省刑责、重众证、修监羁、教工艺、恤相验、改罚锾、派专官”九项改革方案,他们认为“去差役则讼累可除免,宽文法则命盗少讳延,省刑罚则廉耻可培养,重众证则无辜少拖毙,修监羁则民命可多全,教工艺则盗窃可稀少,筹验费则乡民免科派,改罚援则民俗可渐敦,设专官则狱囚受实惠”。
刘坤一和张之洞的狱政改革方案并不仅仅局限于监狱改良,而是对整个传统司法讼狱体系的反思和改革。但是,就狱制变革而言,刘张方案并不具体,仅是宏观之论。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一月初四日,赵尔巽向朝廷上了《奏为军流徙等犯例定罪名本意全失拟请饬令因变通办理以核名实事》一折,这是赵尔巽长期以来狱政变革经验的理论总结,是其狱政理念上升为制度设计的体现。在这个方案中,赵尔巽首先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反思清代传统刑罚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赵氏认为清代原有的刑罚体系以“军、流、徒”刑为主,但是随着时势变迁,传统刑罚种类“奉行之缪戾,弊蠹之丛多,有不得不亟清厘定者”。赵尔巽从多个角度指出当时的“军、流、徒”存在的三项“失本意者”和“四弊”等七个问题。
第一,从接收“军、流、徒”犯人的州县而言,原有刑罚种类难以操作。按照定制,对于确实贫穷又无手艺的“军、流、徒”犯人,“初到配所,按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曰照孤贫给与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这笔开支由接收“各州县存储仓谷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中,倘若有驿递之处,则“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充当驿递之处的人夫供应,并“给与应得工食”。至于“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均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境地,州县对“军、流、徒”犯人“岂肯令充驿差。该各犯既无役可充,复何从给予工价”。
第二,从原定“军、流、徒”刑制之初衷而言,当下已经没有意义。原先“徒罪仿周之圜土、汉之城旦,流则本宥罪投裔之文,军则原补兵赎咎之义”,但是随着时势变迁,“徒犯并不执役;流犯均有定配省份,仅多优于故土、乐于本邦,已非徙边之义;军自卫所裁汰,虽多烟瘴诸条,而无军课充,无籍可系。”如此情势之下,如若继续施行这些旧有刑罚,“不过为地方添一罪人”。
第三,从惩罚效力而言,原有之刑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难以确保。在近代之前,地域之间“界限严明、道途辽远、户籍清楚,逃人无从插足,故近者追踪即得,远者海捕无遗。不必为之备,自不虑有逃亡。所以军流徒之法可行”。但是,在海禁大开,火车轮船等新式交通工具出现之后,“游民贫匄随处溷迹”。如若再固守旧法,“循例追捕,即同销案”。
第四,从途经和接收州县的财力负担而言,“军、流、徒”刑已经没有必要存在。“一狱之成,并护解各费计之耗于公私者岁费遂成巨款”。在财力十分窘迫的清末,这些负担已成“州县亏累之大宗”,这种无益之款多靡一分,即“少办一分有用之事”。
第五,从罪犯教化角度而言,原有“军、流、徒”非但不能起到改恶劝善之效,反而会适得其反。由于当时的情势,“军流各犯现在上无差役可供,下无工艺可执,又无看管之地、工食之资”。倘若拘于旧制,执行原有之“军、流、徒”刑罚,罪犯“正名之日徒流充军,复经历各地监卡所见所闻,无非囚系廉耻潜丧悔惧全无,不惟坦然忘自作之辜,更有自命为官人之势”,“一著赭衣便称雄于亡命,一旦逃遁还乡,益得肆其凶横”。
第六,从接收“军、流、徒”刑犯的州县而言,这些人犯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引发治理危机。“军流各犯其安于配所,幸不逃者,州县以其素习凶顽,难于驱役”,故而“或任开押自给,或靠商铺摊供”。在遇有赛会婚丧等活动之时,“该各犯更以身系罪囚,恣意需索。弱者不过甘颜求食,强者则敢挟势横行。徒长凶暴之风,绝无悔改之望”,长此以往,则“因一罪人之导引,更为流徙地方添无数罪人矣”,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治理难题。
第七,从人道角度考量,“军、流、徒”刑可能会导致人犯的非正常死亡,“非颠踣于道路,即死亡于异乡”,则“朝廷本有贷死之恩,该犯反无舍生之乐,固由自取,而揆诸好生之德,必有恻然难安者”。
在反思传统刑罚制度存在的问题之后,赵尔巽远征古制,近援西法,认为“军、流、徒”刑并非古已有之,而泰西诸国当时也“多以禁系为惩罪之科,工作为示罚之辟”。赵尔巽注意到西方国家的刑罚形式已经以监禁罚为重要刑种,他认为监禁罚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管理,“加以拘执足启悔心,责以工佣更裨要务”,非但如此,政府更能节约开支,“上无耗费,收犯皆有定所,下少逋逃,而浸染良氓滋长,奸慝诸弊更不禁而自止”。揆诸古今制度,赵尔巽建议朝廷饬令“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并规定“以后将命盗杂案遣军流徒各罪犯审明定拟后,即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不拘本省外省”,对收所犯人,按照罪行轻重,“分别年限多寡,以为工役轻重”,“精而镂刻熔冶诸工,粗而布缕缝织之末,皆分别勤惰,严定课程,其愚劣过甚者,令作笨重等项苦工”。具体而言是,“徒犯自半年至三年,加重者至四年,军流自非所犯,常赦不原者,似可酌定年限”。同时,配以相应的期满释放制度,“期满察看作工分数及有无悛悔,有无切保再行释放”。
赵氏认为通设罪犯习艺所有以下“十益”,一是拘系本地,众知警惕;二是管束有所,不致逃亡;三是见闻不广,习染不深;四是各营工役,使生善心;五是力之所获,’足以自给;六是与人隔绝,不生扰害;七是系念乡土,易于化导;八是护解无庸,经费可省;九是本籍保释,的确可靠;十是即或疾病死亡,仍获首邱,法中有恩。
细读赵尔巽之奏陈,不难发现赵氏对清代传统刑罚体制之弊端深有体会,同时也认识到监禁刑优于传统刑罚。赵尔巽的主张带有近代意义以规训为主导取向的目的刑理念,而非清代传统的专注于惩罚的刑罚思想。虽然赵氏奏陈中屡屡援引泰西诸国监禁刑制为据,但揆诸其人狱政经营之实践,可以看出赵尔巽奏请各省设立习艺所之主张与其长期以来于任职诸省开办自新所或谓自新习艺所是密不可分的,笔者以为赵氏之狱政改革主张是其长期经营自新所之经验总结,而非仅仅效仿泰西。赵氏的狱政改革理念更多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狱政思想的近代转化,而非西来制度之移植。在朝野共行新政之背景下,赵尔巽的奏陈很快得到清廷的高度重视,刑部遵旨对其奏折进行议复,而后朝廷即明降谕旨予以实行。赵氏所设计之“罪犯习艺所”一时之间为朝野共知,其设立亦成为朝廷及各省要务。“罪犯习艺所”于各省普设,收所习艺作为一种新的惩戒手段渐次为社会所认同并取代传统的流放、充军等刑罚,这不惟是人道意义上的进步,更是中国刑罚史上具有巨大革命意义的变革。
结语
清季十年是近代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制度转型时段,然自民国以降,学人每每论及近代中国制度之变革多喜从外力、西学进入的角度来人手,而对中国内部固有之变革因素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考察,狱制变革即为一例。清季十年是近代中国狱制近代化的转型时期,其中光绪二十八年(1902)赵尔巽奏请各省普设罪犯习艺所,以收所习艺取代传统的军、徒、流刑罚。学界对赵氏之罪犯习艺主张评价甚高,认为其在近代狱制转型的历史上具有重大革命性意义,但是多数学者并未关注到赵氏主张背后的传统资源。赵尔巽的罪犯习艺所主张,其实与其长期在地方开办自新所或称自新习艺所的治理实践密切相关的,而非无根之水,更非效法西制。赵尔巽在任职地方创设的自新所,兼有惩戒、教化与施善的职能,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西方近代狱制理念有一定的暗合,但是却更多的是对清代中叶很多地方自新所的开办实践的借鉴与改进,不可不谓是传统资源的现代转型。
近代以来,西方知识与制度深度介入中国社会,引发中国社会急剧变化。但是,研究者并不能忽视中国同有知识与制度体系的自身演变与内生性近代转型,赵尔巽在清末所进行的自新所制度创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权力对个体强制规训与惩罚方式的近代转型,自新所可以被视为制度意义上近代狱制变革的本土起点,同时也是监禁刑罚产生的制度条件。正是因为长期以来的举办自新所的狱政实践,才使得赵尔巽能够对清代传统狱制的弊端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提出划时代的罪犯习岂主张。故而,笔者认为清代中叶已经出现的自新所实乃近代狱制变革的内部动因,其价值并不亚于西潮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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