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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万历年间“矿监税使”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3 20:0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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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万历二十四年六月,明神宗派遣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地开矿并额外课税,对当时的经济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当时的社会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进程。对于这场在特定历史时代延续了20多年、影响到明代社会各个方面,又受到研究者重视的事件,虽然几乎所有的明代史著作都有涉及,但对其研究仍须具有更加广阔的视野,发掘各个方面的资料,充分把握明朝万历年间的种种社会面相,站在明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以全球史的视野,进行更为全面和详实的讨论,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

  关键词:明代;万历;矿监税使;晚明社会

  中图分类号:K2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2-0128-05

  从万历二十四年六月开始,明神宗派出大量宦官,或为矿监,或为税使(又称税监),或矿监兼税使,或税使兼矿监,统称“矿监税使”或“矿监税监”,简称为“矿税”。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地开矿并额外课税,对当时的经济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万历时期的社会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进程。当时的人们论及“矿监税使”或“矿税”,既指向这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概指这一时期的整个开矿课税事件。

  从明万历二十四年发生之日始,矿监税使就成为人们抨击的对象。清修《明史》的《宦官传》,以及《食货志》中的《坑冶志》、《商税志》,对矿监税使的派出及其活动状况进行了概括性描述,并且得出“明亡盖兆于此”的结论。而在《明史》的人物传中,凡是反对矿监税使的,特别是因此而受到惩处的,无一例外都受到赞扬和同情:凡是提出采矿课税建议及参与这一活动的,则受到严厉的批评。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65《矿税之弊》集中表达了明末清初的人们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神宗奕叶升平,边圉封贡,海内义安,家给人足。而乃苞桑之忧不系于虑,日中之昃弗虞于怀,远贤士大夫,亲宦官宫妾,女谒苞苴,阴性吝啬,孳孳所谈,利之所萌耳。逮至万历二十四年,张位主谋,仲春建策,而矿税始起。于是命张忠往山西、曹金往两浙、赵钦往陕西、陈增驻山东、高寀领福建、杨荣办云南、丘乘云驻四川、李敬摄广东、郝隆刘朝用采池州、陈奉领湖广、鲁坤开彰德卫辉,大珰杂出,诸道纷然。而民生其间,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绎骚凋敝,若草菅然。又不特此也。矿务之外,天津有店租,广州有珠榷,两淮有余盐,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盐茶,重庆有名木,湖口长江有船税,荆州有店税,又有门摊商税油布杂税,莫不设珰分职,横肆诛求。有司得罪,立系槛车;百姓奉行,若驱驼马。虽汉室牢盆、桑孔乘传,熙丰手实、鸡豚悉空,曾未若斯之酷也。至乃国法恣睢,人怀痛愤,反尔之诫,覆舟之祸,亦间有之。以故高淮激变辽东、梁永激变陕西、陈奉激变江夏、李凤激变新会、孙隆激变苏州、杨荣激变云南、刘成激变常镇、潘相激变江西。当斯时也,瓦解土崩而散,其不亡者幸耳。“其不亡者幸耳”,应该是明朝人和清朝人的共同认识。《明史·神宗本纪》得出“明之亡实亡于神宗”的结论,矿监税使的“荼毒天下”也是重要依据。

  这一事件的影响所及,使得“矿监税使”成为后世史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并围绕如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持续讨论:矿监税使派出及废止的原因、矿监税使的活动及产生的影响、矿监税使所引起的“市民运动”及其性质、对矿监税使的综合研究。

  1.关于矿监税使派出及废止的原因

  对于矿监税使派出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看法:其一,万历皇帝的贪财;其二,明朝财政的拮据:其三,从上到下对财富的追逐。

  20世纪30年代,孟森先生在北京大学历史系讲授明清史,根据《明史·宦官传》,历数了矿监税使的种种劣迹,指出:万历中后期缺官不补,也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不仅文官缺官不补,宦官也是如此。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说明万历皇帝“行政之事可无”;但另一方面,“敛财之事则无奇不有”。而万历时期“敛财”之突出表现,就是“采榷之监,毒遍天下”。所以孟森认为,万历皇帝缺官不补,实际上是为珍惜俸给,而大量派遣矿监税使,则可利其不守规矩、竭尽搜刮之能事。一方面是紧缩开支,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官员的数量,另一方面是开辟财源,尽可能地搜刮天下财富。结论是:“帝王之奇贪,从古无若帝者。”而矿监税使派出的直接原因,无疑就是缘于万历皇帝对财富的极度贪婪。

  1934年年底,陶希圣先生在其创办的《食货》半月刊的第1卷第2期(1934年)推出的《十六七世纪间中国的采金潮》一文指出,从上到下的对财富特别是对当时已经成为通货的金银的追逐,引起了从下到上的对金银矿开采的狂潮。龚化龙《明代采矿事业的发达和流毒》(《食货》第1卷第11、12期,1935年)、郭垣《明代矿税之发展和影响》(《东方杂志》第40卷第13号,1944年)在陶希圣研究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这一狂潮的掀起和众多的盗矿事件,激发了朝廷对于采矿的兴趣,从而导致了种种的社会祸害,其中包括矿监税使的派出,成为明代最终动乱的重要原因。可以看出,此时的研究虽然仍然是沿着明清时期人们对矿监税使的认识展开的,但强调了当时整个社会对金银的追逐,并将对矿监税使的研究置于这个大的背景之下,从而把这一事件由个人因素拓展到社会因素,是具有深厚的学术和社会眼光的。非常遗憾的是,这些研究由于政治的原因而被中断。

  朱绍侯教授主编的《中国古代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版),经多次修订,自1980年发行延续至今,是国内高校历史专业学生的通用教材,传播范围甚广。教材对万历时期的矿监税使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并且指出了这一事件产生的原因:由于财政的困难,万历皇帝听信了“奸人的怂恿”而派出了矿监税使,成为明代对手工业者和商人的“最凶狠”的压制和掠夺手段。

  杨涛《明朝万历年间矿税大兴的原因初探》(《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6期)认为,明代中后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的商品经济空前活跃,资本主义因素已经萌芽,为了适应经济关系的变化,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矿监税使的派出,正是这些政治、经济措施的一部分。

  林枫《万历矿监税使原因再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也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朝的商税制度也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暴露出种种缺陷,并导致明朝财政的拮据,矿监税使的派出,在一定程度上说,正是为解决这些缺陷。

  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推移,人们对于矿监税使派出原因的探讨正在跳出固有的“情绪”而越来越客观、冷静,其他的各个环节也有这种趋向。

  2.矿监税使的活动及产生的影响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矿监税使的分布、表现、为祸及矿税银两的征收上。

  陈俊《明神宗派出矿税监补正》(《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根据文秉《定陵注略》,对《明史·宦官传》所列矿监税使进行了补正,共增补了24位,这是该文的贡献。当然,有三点也需要指出,其一,《明史·宦官传》并没有刻意罗列所有的矿监税使,而只是对撰者认为“为祸”最甚者立传,其余的略去,并非作者所认为的“遗漏”。其二,文中所列的杨宗吾、张懋忠、陶寿、郑一麟四人并非“矿税监”,而是“锦衣卫官”。其三,因为内阁的反对,拟派贵州的内官监监丞“张庆”并没有成行。

  杨涛在《明代万历中矿税监进奉内库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6期)一文中,根据《定陵注略》、《万历邸钞》、《明神宗实录》等材料进行统计,认为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三年间,矿监税使们所进内库金约为9952两、银540余万两。这个数字大概是《明史·食货志》的两倍。

  当然,对于矿监税使讨论最多的,还是关于它的影响和祸害。韩道诚《明万历间矿税之祸述略》(《国立编译馆馆刊》第3卷第1期,1974年)论述了万历间矿税之祸之本末,认为晚明开矿肇始于房山蜂民史锦奏请,但政府营建乏资,而大兴矿税。税监殃民,致民变不断,为明亡根源。

  孙文良(《矿税监高淮乱辽述略》,《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赵连稳(《矿税监高淮乱辽事评》,《东北地方史研究》1991年第3期、《明万历年间矿税监乱鲁述略》,《齐鲁学刊》1991年第4期)等学者用大量的历史记载和档案资料,对矿税太监高淮、陈增等人在辽东、山东的所作所为进行了论述,认为这些活动都加深了明朝在这些地区的统治危机,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过程,成为明亡清兴的内在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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