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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吕氏春秋》关于“公”的思想(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5 09:5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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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认为,使人“大迷惑”的原因,常常因为“物之相似也”,对于这种现象,要多“加虑”,多审察。才能区别事物的真相与假象。

  比如,玉石与普通石头有时难以区别,吴国干将之剑与普通剑区分起来有时候也很困难;有些君主看起来好像很聪明智慧。对这些事情都要“加虑”,不能被表面现象迷惑。《六论》中列举了一个事例:荆庄王打算伐陈,探者回来说“陈不可伐”;而大臣宁国则认为可伐,他的根据是陈国小而蓄积多、赋敛重、城郭高、沟洫深,由此分析出其国必民怨多,民力不足。后来,荆国发兵,果然攻取了陈。探者所说的陈不可伐,是根据表面现象做出的判断,而宁国所说的“可伐”,就是透过现象洞察其隐藏的深层矛盾。

  上述三种“察”,都是围绕人在认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偏私”而展开的,它说明了在人的认识过程中要获得正确、准确、公正的判断必须坚持的原则。指出认识过程中,仅凭主观感觉、表象,是不能发现事物的本质的,只有用正确的方法,克服主观臆断,才能获得真正的认识。

  三

  《吕》关于“公”的认识,还体现在它关于音乐艺术的见解中。这里的“公”具有平和、适度的含义。认为音乐艺术的基本原则与最高境界就是平和、适度,无论是制作音乐、欣赏音乐,还是由音乐观察政治,都要从平和、适度的原则出发。

  首先,《吕》认为“乐”源自天道。《十二纪》“大乐”篇指出:“务乐有术,必有平出,平出于公,公出于道。”认为道之“至公”,无私无为才有自然万物的和谐生长。乐源于“道”,也应遵循着同样的法则,根源于道之“公”、“平”,作乐上也要体现公、平的要求,其具体含义就是平和、适度的原则。认为,“夫音亦有适”(《十二纪·适音》)音乐制作中“太巨”、“太小”、“太清”、“太浊”的音乐都违背了“适”的原则。因为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看,“欢欣生于平”,只有平和、适度的音乐才能唤起人美好而快乐的体验。因此它说“乐无太,平和者是也”(《十二纪·适音》),认为平和才是音乐的最高境界。

  其次,从音乐的社会教化功能来看,音乐不仅能带来美好欢欣的主观体验,更重要的是能够教化人民,从音乐艺术中感受道德教义的作用,进而形成风俗美好、社会和谐的局面。它说:“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特以欢耳目、极口腹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行理义也。”“故先王必托于音乐而以论其教。”(《十二纪·适音》)认为音乐艺术不只是满足人的耳目、感官之欲望需求。更重要的是,让人们在音乐艺术的审美体验中不知不觉地接受社会伦理规范的熏陶。

  再次,《吕》提出了音乐与政治是相通的主张。它说:“治世之音乐安以乐,其政平也;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也,亡国之音悲以哀,其政险也。凡音乐,通乎政而移风易俗者也。”(《十二纪·适音》)认为通过音乐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的精神风貌和政治状况,通过音乐艺术的熏陶可以使社会政治出现良善的改变。

  先秦时期,曾经出现过不同种类的音乐。《吕》按照它的主张,以道德教化、政治功能为原则把它们分为“正”与“淫”、“节”与“侈”两类情况:

  一类是夏桀、殷纣时的“侈乐”、宋国的“千钟”;齐国的“大吕”;楚国的“巫音”(《十二纪·侈乐》)。《吕》认为这类音乐都是“乱国所好,衰德之所说”。它反对“以侈为务”《十二纪·侈乐》)的侈乐、衰乐、淫乐、乱世之乐;另一类是圣王由“正德”、“利民”而作乐。《十二纪·古乐》中列举了圣王共十一人作乐的情况。其中,帝辔、尧、舜命人作乐是为了“祭上帝”、“康帝德”;汤、文、武、成王,命人作乐是因为除无道、伐不义;而朱襄氏、陶唐氏作乐,是为了调和阴阳之气,“以定群生”。通过对这两类作乐情况的比较,《吕》认为,侈乐、淫乐都是乱世、浊世的产物。这些音乐不利于社会道德的进步和社会和谐安宁。

  综上所述,《吕》中关于“公”的认识蕴含丰富,不仅是天道之公正无私,还是认识论中的公正、正确的判断,还是音乐艺术中的平和适度的原则。公贯穿于政治、文化、思想等各个环节中,成为决定与指导国家政治文化生活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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