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婚姻习惯法当代变迁与其原因研究(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洛香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xxx
女方:xxx
2013年4月24日
夫妻双方一人要离婚另一人不离婚,必须要留给双方一定的时间解决相关的事情,将双方暂时隔离生活6个月。发表文章如果一方仍然坚持离婚,即使另一方不同意也得离婚。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关于财产子女的问题达成的协议做书面材料交到上级民政部门。如果双方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还要补发结婚证。没有结婚证的,离婚要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如果有结婚证的直接去法院。
三、侗族婚姻习惯法变迁的原因
(一)经济的发展是婚姻习惯法变迁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前,黎从榕地区的整个经济形态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在一些及其偏远的深山村寨甚至还处于“刀耕火种”的原始生活状况中。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将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这个经济浪潮中。黎从榕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商品经济在这一地区发展起来。这里与外界的经济交流与社会交往日益丰富起来。计算机、互联网、电视、和其他传播媒介,加快了文化的传播。一些落后地区的婚姻习惯法变迁也就随之发生了。以传统恋爱形式为例,以前行歌坐月是黎从榕地区侗族青年男女传递感情,借此表达爱意的自由恋爱活动。现在重点调查的侗族村寨青年男女已经不唱歌了,他们更愿意借助现代化的工具进行感情的交流。对于传统婚礼中的彩礼和嫁妆的物品,以前人们更注重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鸡鸭鱼肉酒糯米饭等,现在则更多的是现代化物品,如冰箱、电视、电脑、现代化炉具等。人们的交往圈子变大、科学知识的普及,以往那种以“猫鬼”观念划分的通婚层级就淡化了,通婚范围就变大了。在从江县洛香镇洛香村,整个村被移动网络覆盖着,全村村民的移动电话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通话是免费的。夏荣高速公路的修通,更是缩短了该地到达县城的时间。2009年修通的乡级公路,连通洛香镇的各个村寨,交通较为便利。镇政府就坐落在洛香村,村内有超市、医院、农贸市场、精品服饰店,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当这里的人们与外界进行交往的时候,在侗族社会内部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内容此时已经不能起作用,其丧失了发挥传统作用的土壤,这时人们只好采用统一适用的国家法。
(二)文化间相互影响是婚姻习惯法变迁的重要原因
一个族群的法形态肯定和他的政治形态及其特征有着天然的联系。每一次主流文化的社会制度变革都给黎从榕地区的侗族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前,在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态度上采取压制政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恢复和落实民族政策,使一度低迷的习惯法呈现出了复兴的景象。根植于本土民族文化的习惯法呈现出其固有的生命力和顽强力。但这种习惯法的复兴却深深的刻上了时代的烙印,一些习惯法内容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村民来到城市打工。在调查的侗族村寨中,壮年男子劳动力基本上都到城里打工或做生意。这些人与外面的文化接触,其内心的习惯法心理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待他们回到家乡以后,外面的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也就自然的被带回来。以结婚登记为例,侗族青年男女在本地根据婚姻习惯法结婚,举办婚礼就宣告结婚,不会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手续的办理,当地的人们认可这样的婚姻,婚姻习惯法规范维护双方的权益。离开本土区域,婚姻习惯法规范就会失去作用。青年男女为了外出务工方便以及现在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按当地的侗族婚姻习惯法规范结婚的人们都主动到国家机关补办结婚证。
(三)国家法的宣传与渗入对其造成一定的冲击
侗族婚姻习惯法中的一些内容与国家法是冲突的,但是其在调整当地侗族社会关系方面却又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其存在的价值。在侗族婚姻习惯法内容与国家法律严重不相符的情况下,国家法律就会强行介入,导致某些婚姻习惯法内容变迁或者消失。以姑舅表婚制度为例,《婚姻法》明确规定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造成的现实悲剧使当地的人们认识到其严重后果,国家法的大力宣传与落实也使姑舅表婚制度走向衰落。侗族社会的自身文化运转也是原因之一。当父母为子女的婚姻设立姑舅表婚时,不愿意的青年男女一般会逃婚,最后生米煮成熟饭时大家也无可奈何。在国家法与当地自身文化的内外力作用下,姑舅表婚制度就变迁成了现在婚礼上的一种娱乐形式了。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和案例表明,在某些传统文化保存较好的地方,婚姻习惯法能够得到很好的和认可。但在传统文化保存不好的地方或历史上受到汉文化影响较大的地方,婚姻习惯法就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这时人们就会自觉的寻求国家法的保护。或者在按照婚姻习惯法获得的调解结果不如按照国家法获得的结果有优势,人们也会转向寻求国家法的保护。这样使得国家法的影响越来越大,相应的婚姻习惯法内容被弱化甚至被取代。以离婚纠纷为例,以前在双方家长或者寨老的主持与调解下,按照婚姻习惯法内容解决就可以。村民自治组织逐渐取代了寨老的地位,人们离婚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在双方就调解协议有异议或者达不成协议时,离婚双方就会诉讼离婚寻求国家司法保护。
注释:
①前者是指由父母主持包办的婚姻缔结规则.后者是指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父母不同意,两人就私奔成婚,之后再向父母认错的婚姻缔结规则.
②李汉林.百苗图校释[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185.
③民国·李绍良纂.榕江乡土教材[M].民国三十二年编(未刊),贵州省图书馆據中央民族文化宫,图书馆藏原稿本抄録鍑製一册,1965:593.
④民国·李绍良纂.榕江乡土教材[M].民国三十二年编(未刊),贵州省图书馆據中央民族文化宫,图书馆藏原稿本抄録鍑製一册,1965:592.
⑤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编.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侗族卷[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200.
⑥杜薇.百苗图汇考[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224.
⑦民国·李绍良纂.榕江乡土教材[M].民国三十二年编(未刊),贵州省图书馆據中央民族文化宫,图书馆藏原稿本抄録鍑製一册,1965:593.
〖KH*9D〗〖HT8.H〗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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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编.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侗族卷[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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