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与陷阱
摘要:生态伦理学是在现代性批判的语境下生长起来的,它遗传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性格。其对过度工业化和技术意识形态、特别是消费主义思潮等的批判具有实践价值。但我们能够接受的只能是一种弱化了的人类中心主义,即对“人与自然的等差式道德关联”的承诺,而不可能是任何非人类中心主义。“等差式道德关联”意味着人是永远的、当然的主体。生态文明决不意味着人的空场,而只是意味着人的真正解放,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彻底和解。
关键词:生态伦理学;自然权利;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2-0085-06
伦理学的职责是考察人际道德关系的普遍法则,即孔子所谓“礼”,和宋儒所谓“天理”,或西方哲学中所谓“道德的形而上学”。这种伦理学是属人的,人具有唯一实在的主体性(“上帝”或“天”作为这种主体性的终极依据不仅只是预设的,而且必须被人格化,即同化为属人的才有意义)。当马厩失火,孔子问“伤人乎?不问马”之时,他的伦理学显然是排除了动物权利的。苏格拉底(柏拉图)说,“未经慎思的生活不值得去过”,他指称的生活当然是人的生活,因为动物只是自在,没有自由,动物既不会慎思,则没有生活可言。亚里士多德区分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其实都是人的哲学,他的伦理视野中也没有动物的身影。
如果动物的权利尚付阙如,那就更不用说植物的权利、或者非生命存在物比如土壤或河流的权利了。即使释迦牟尼,轴心时代最为悲悯的思想者,他的“胎生、卵生、湿生、化生”分类中,也是不包括植物的。四生“胎卵湿化”,均为“有情众生”,植物且无情,何况泥土?可见,一切非“有情”生命的自然物都是无需伦理学或宗教予以讨论和关怀的。
但这种理所当然的伦理学准则上个世纪受到了一种激进思想的挑战,那就是生态伦理学。作为一种对于工业革命严重生态恶化后果的解毒,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诉求是将人类对于道德与正义的考量推广到整个自然界,要求把人视为自然界一个平凡的部分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特别显要的部分,从而呼唤“自然权利”(“动物的权利”,或者“荒野的权利”,或“一切自然物的权利”),或者“生态正义”(“生态善恶”或“生态良心”)——这种思想比释迦牟尼的“众生平等”走得更远。
随着环保意识的普遍觉醒,生态伦理学在国内也已渐成“显学”,它的诸多理念,比如动物权利说、代际和种际正义说、人类对于自然的义务说等等,可能在学理上是否具有充足的合法性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但在生活实践中日益深入人心则已成为一个坚硬的事实。有人还认为生态伦理学为“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很好的学术说明。如果理论总是诞生于实践的逼迫,如果生态文明的建设实践离不开生态伦理的学术自觉,那么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如火如荼的当下,仔细辨析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诉求及其价值正当性,当然也包括指出其思想陷阱,就不是书斋里的概念游戏了。
一、合法性问题:逻辑完备性
一门学科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在于它有否自己专属的问题域,即它独特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生态伦理学对此质问可能的回答是:它专注于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因而和仅仅关心人际道德的传统伦理学区别开来。生态伦理学并不打算从伦理学中逃逸,它依旧是伦理学,但由于它开创了独特的研究对象,因此具有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完全合法性。
但这个回答不会让反对者们感到满意,他们还要问:道德关系是否预设了关系双方的对等权利与义务?如果是,人对自然的权利如何可能实现?即是说,“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能够成立吗?
这个追问的核心设计,在于认为一方权利的实现依赖另一方义务的自觉履行。或曰另一方权利的自觉让渡。如果另一方不可能自觉(一棵树如何自觉?),那它就称不上履行义务,则一方的权利无法实现,因此“道德关系说”不能成立。即使我(作为一方的人)确实砍伐了一棵树(作为另一方的自然)并因此受益,也不能认为一棵树让我实现了某种权利,而必然只能是某个机构、政府或集团,或某个他人(总之只能是人,政府或集团也由人组成),才能让我实现某种权利。人和任何非人的自然物,无论有情无情,均不能构成道德关系。
必须承认,在传统伦理学的逻辑框架内,这个追问不能有效回答。在传统伦理学看来,人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人和一切非人的自然存在物之间只有单向度的利用和征服,双方不能构成对等的道德关系。道德源自“应该”,即某种理想状态和某种自律,道德律仅仅适用于理性人类,而非人的自然存在物仅仅适用自然法则的统治(谈论野猪“不应该”破坏庄稼没有意义)。人类对自然存在物当然也可以具有爱惜之情和培育之义,但这种爱惜和培育只是因为自然存在物的有用性,即视其为现实或潜在财产的某种功利性爱惜或培育。农民可能非常珍惜其豢养的家畜,但在生态伦理学发韧之前,不会有人要求农民禁绝对家畜的虐待与宰杀——“虐待家畜”这个提法本身倒会显得非常怪异和不近人情——因为传统伦理学确认了人类对于非人自然物的绝对权利为合法。
但生态伦理学的天命之一恰恰在于反对传统伦理学,它拒绝接受任何霸王条款。比方,为何“自觉”是权利义务关系中必不可缺的要素?“自觉”针对的只能是人类主体,但谁规定了只有人才是主体?谁有权利让一棵树或者一条河流归属于任何某人?也许是基督教的上帝:“让人遍及地球,让他们管理海里的鱼,天空的鸟和地上的牲畜。”但生态伦理学反对上帝的这个思想,反对的依据是洛克提炼的自然法则。如果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那么任何生命都如同人的生命一样不可剥夺。如果自由是天赋的,那么任何剥夺自由的行为(比如把野生动物关进铁笼里)都是不道德的。不一定非要“自觉”才能成为道德主体,任何自然物(生命或非生命),只要实际上履行了某种道德义务,或参与到某种道德关系中,就成为理所当然的道德主体和道德客体,就理当得到道德关怀。这种道德主体的权利不因任何外在要素比如物种的外形、演化的方式和有否智性与情感而被剥夺,就像任何人不因肤色、性别、年龄、民族而被剥夺道德主体的权利一样,否则就意味着对弱肉强食法则的承诺,而这个法则恰恰是反道德因而是反文明的。正因为只有人类具有道德的自觉性,生态伦理学才提出人类必须关爱自然物的合理要求,这一要求不仅功利上合算,而且道德上高尚,从而不因任何逻辑框架的形式缺陷而被否决。
“人和自然的道德关系”这个论题起初的确令人吃惊。因为它要求人们超越传统的主体思维。放弃“人对一切自然物的当然主宰权”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去设想并承诺一棵树的权利和人类对它的义务。一棵树的权利仅仅属于一棵树本身,而不是属于财产关系上这棵树的所有者,我们必须对其尽到道德责任的正是这棵树而不是任何号称占有这棵树的人,这正是生态伦理学的精髓所在,也正是让传统伦理学感到怪异的地方。“打狗还要看主人”,这不是生态伦理学,而只是功能主义的社会学,因为在这里,狗之不能打乃是由于它代表着主人的尊严与权威。生态伦理学的逻辑却是:除非伤害到人的安全,狗是不能打的,因为狗和人是平等的生命主体,二者在道德地位上不应区分优先性。
生态伦理学要求我们承认一切自然物的内在价值,而不只是其使用价值和审美价值,甚至也不只是其所能诱发产生的心理投射意义。比如,我们所以爱惜一条狗,不忍其受到伤害或被剥夺生命,乃是因为一个智性、有情生命的受伤与死亡会使我们联想到自身生命的脆弱与易逝,我们不想坠入伤感之中因此愿意为狗提供保护。这种产生于心理投射的动物保护行为不是生态伦理学所满意的,因为这和因考量自然物的使用价值与审美价值而保护自然物的行为一样本质上都是功利性的,都不是出于对自然物内在价值的确认。自然物的内在价值是它们本身具有的、不因任何对人的功能才被接纳的价值,这是“自然权利说”的基础与前提。一棵树的价值不在于它可以为人遮风挡雨,或有建筑材料之用,或让人感觉愉悦,而就在于它自身作为存在物被天然赋予的独立意义——这和传统伦理学对价值的理解大相径庭。传统伦理学认为价值即意义,而一切意义都是人的意义。就是说,不存在所谓客观价值,价值只能出自人的评价。生态伦理学却宣称事物的意义为其自身所固有,与人的感觉与评价无关。1844年的马克思显然也无法接受这种思想。
中国文化本来没有主客二分的传统,加上佛教“众生平等”及“六道轮回”思想的长期熏染,具有较大的接受“动物权利说”的心理空间。但要中国文化理解“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就相当困难了。“尔未看此花时,此花与尔心同归于寂”,可见“此花”不能具有与“尔心”无关、独立而客观的内在价值。其实逻各斯传统的西方文化更不能理解“内在价值说”,因为“人为万物立法”,任何与人无关的价值都不能合法地称为价值。尽管生态伦理学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风生水起,但在主流文化看来,生态伦理学始终必须是属人的,离开人的幸福生活谈论动物权利或自然保护毫无意义,这和生态伦理学企图论证的万物内在价值说相当不同。因此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始终悬而未决,还需要理论家提供更多有力的说明。
一种思想、学说或文化,其合法性如前所述,依赖于有否独特的问题域,而对此问题域的说明有两个指标,一是逻辑完备性,一是价值正当性。逻辑完备性是说,这种思想能够为自身提供完整而自足的逻辑证明,其在学理上无懈可击:价值正当性是说,这种思想具有普遍的接受度并对人类全体和长远有益,其在实践上充分合理。就逻辑完备性而言,生态伦理学还需要提供更多论证,因为它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人与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关系如何可能成立,及自然存在物的内在价值究竟如何评价(如果人类无权作为评价者)。但理论上的逻辑缺陷并不必然影响实践上的价值正当,同样,完备的逻辑证明也并不担保实践的有效性。环保运动在西方乃至全球如火如荼、日渐深入人心可为明证。
二、实践诉求:价值正当性
伦理学的责任不在于提出某种道德要求,而在于为该道德要求提供理由与依据,即上述所谓合法性问题。我们已经并将继续说明,生态伦理学具有逻辑缺陷,其学术合法性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但是,生态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其根本特点在于实践品格而不在纯逻辑证明。即使始终不能很好地解决合法性问题,它也可以利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进行道德推理,并且不会必然影响其实践诉求的价值正当。生态伦理学的实践诉求是保护环境或保护自然,这个诉求在实际上已经得到广泛的接受与认同。下面对生态伦理学的几个基本概念给出简单分析,证明这些概念所指称的实践要求的确是价值正当的。
1.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指自然界中的所有生物,尤其指野生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一旦存在,便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这种“一旦存在便应继续存在”的权利,依据是什么呢?是“自然法则”(或引文中所谓“生态学规律”)。什么是自然法则?要么是唯物论眼中客观无情的自然规律,要么是唯心论眼中人格化和目的论的上帝权柄。一个生命,既然大自然(上帝)令其存在,它就有权继续存在下去,除非大自然(上帝)令其不能继续存在,否则其生命权利不受剥夺。
这种思想在逻辑上无论如何都是稚嫩和站不住脚的。如果唯物论是对的,那么狼吃羊就必定符合自然规律或生态学规律。狼吃羊的权利受到否决,则狼的生命权将被剥夺,即生态学规律将被否定,以此类推,任何物种为着生存的行为都符合生态学规律或自然规律,那么所谓任何生物“一旦存在便应继续存在”之说就不能成立或毫无意义。
如果唯心论是对的,那么狼吃羊就符合上帝旨意,人消灭狼同样如此。否则就不能论证为何上帝要赋予狼以强大的攻击性和顽固的食肉性,为何上帝让人类具有理性能力。如果任何物种的欲望与能力都是上帝权柄允许的,那么所谓任何生物“一旦存在便应继续存在”之说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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