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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6-13 09:0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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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优待保障

  第一,乘坐交通工具以及游览名胜古迹的优待。第二,残疾军人还享有税收减免优待。第三,残疾军人享有就业、受教育的优待。

  (四)抚恤保障

  1998年解放军四总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伤亡保险暂行条例》是对伤亡军人设立

  的社会保障项目。按死亡与伤残两种情况确立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因公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根据伤残等级和伤残原因分别享受42到6个月不等的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工资标准统一为850元。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本人。

  三、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军人社会福利工作呈"自由"状态

  针对残疾军人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各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上都遵循着一个原则:除一般公民所享受的福利外,国家对残疾军人还有特殊优待。在美国、在俄罗斯都有相应完善的法律保障残疾军人的福利,而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残疾军人会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这方面的工作常呈"自由"或"自发"状态。

  (二)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相适应

  在新时期新阶段,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过去到现在,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偏低。许多现役残疾军人存在下岗领取补贴的状态,享受不到标准较高的残疾抚恤金。甚至现役残疾军人的工资加上残疾金,也不如其他非军人同一残疾级别的伤残抚恤金高。

  (三)残疾军人优抚保障法律、法规滞后

  残疾军人优抚保障法律法规分散单一;残疾军人优抚保障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体系在现实中落实难度很大,条款内容力度不够。有许多政策、理论尚不成熟,导致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实践的盲目性和抽象性。

  四、加强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对策思考

  (一)加大对残疾军人卫生医疗服务费用,提高残疾军人的健康状况

  我国要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地保障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政优抚医疗机构作用,及时保障残疾军人的合理医疗消费。同时加大残疾军人的职业培训,增加其家庭与个人经济收入。只有在经济上得到保证,残疾军人才可以摆脱"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的问题。

  (二)提高残疾军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我们要注意提高残疾军人的社会地位,解除残疾军人的后顾之忧。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残疾军人的敬重,成立送温暖、义务帮工等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残疾军人服务,有效地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的各种实际困难。

  (三)提高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

  我国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残疾军人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改革残疾军人优待抚恤待遇的给付标准,建立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实行按比例拨款,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避免出现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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