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古玩”概念的界定(2)
现代人一般认为,"'古董(骨董)'和'古玩'是一个意思,只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人们叫法不同而已。"[5]民国时期赵汝珍编撰的《古玩指南全编》也印证了这个事实,古玩旧称"古董",零杂之义也。董其昌《骨董十三说》中说道:
"杂古器物不类者为类,名'骨董'。故以食品杂烹之,曰'骨董羹';杂埋饭中烹之,曰'骨董饭'。又谓:"'骨'者,所存过去之精华也,如肉腐而骨存也;'董'者,明晓也。'骨董'云者,即明晓古人所遗之精华也。或者又谓:"'骨董'云者,即古铜之转音。然骨董非皆铜器,似亦不近情理。其余解释尚多,但均不圆通,总以零杂之义为切当。且有书作"古董"者,盖即古、骨同音之误也。然于义尚合,以古董所有多古物也。今人于此名词更另有解释,所谓古董者,即古代遗存珍奇物品之通称,久已失去原来零杂之义矣。明时诸家记载,尚称"骨董"或"古董"。"古玩",乃清季通行之名词,即古代文玩之简称也。"[6]
因此,清末民初的"古玩"是由"古董"演变而来。但是,"古董"(骨董)除指代古代器物之外,还可指代收藏研究古代器物的人。[7]
除"古董"(骨董)之外,清末民初还出现了其他与"古玩"相似的概念,如"古物"、"文物"。
3"古玩"与"古物"、"文物"的区别和联系
"古物"是民国时期的法定概念,与现代常说的"文物"较为类似。当时的国民政府制订了大量有关"古物"的法律法规,如1931年6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14条,该保存法对古物的范围、所有权、保存要求、发现后的处理、发掘古物的学术机构、发掘核准、发掘古物的研究、古物的流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后,国民政府又相继颁布了《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1931)、《采掘古物规则》(1935)、《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等。从《古物保存法》的内容看,其规定的保护或保存的范围,不仅包括古代可移动器物,而且涵盖了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器物,即与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都在民国时期古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古玩"与"古物"除了涵盖范围有所不同之外,两者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古物"概念的重点在于强调所涵盖器物的历史、文化和学术价值。中国对"古物"的保存和研究由来已久,考古资料证明,迟至商代,王室和贵族就开始重视对古物的收集和保存。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一些著名的学者为了阐明古代文物制度或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开始从单纯收集古物逐渐转移到对古物用途、功能的关注上。清朝时期各地方志中的金石志目已相当丰富。[8]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古物"概念是"与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即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
"古玩"概念的重点则在于突出器物本身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盖古玩之所以可贵者,其重要之原因有二:一为古玩之自身者,一为人为者。所谓自身之原因,即古玩本质之精妙,作工之优良,后世所不能仿作者。例如唐宋之书画,其造诣之精,后世任何努力所不能及;三代铜玉,其作工之精细,文字之记录与艺术之最高样本,可宝可贵,理所宜然。"[6]以《申报》为例,当时的洋行在对古玩进行拍卖时,大都使用繁复华丽的词藻招徕顾客。[9]除了突出的艺术价值之外,古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本身所包含的经济价值。尤其在当代,通过艺术品拍卖等形式,古玩的经济价值达到了最大化。那么,清末民初的民众又是如何看待"古玩"经济价值的。"夫讲求古玩,本为无聊行为,以有用之精神,颠播陈死人之身后遗物,毫无裨益于现在之国计民生,社会之所不取,人类之所不能同情者。然几千年来永远为国人所乐道者,实系专制政体逼出之康庄大路,故属莫可奈何之举也……中国四千年来,完全为君主专制,在圣君贤相、天下太平、四民乐业之时期,知识分子固可以畅所欲言、适所欲行。但翻阅四千年历史,圣君贤相之时有几?多数为黑暗政治时期也!昏君暴臣之政治下,愚夫愚妇固可以任意受支配;稍有知识者,是非善恶之关,能无动于衷乎!岂知专制政体下,批评时局,谈论政治,岂止自身不保,九族均为之担忧。是文人士夫之脑筋,固不能任意所思也。至行径动作,尤受限制。除读书从政之外,即不准有所活动。今日社会所公认之一般高尚娱乐,如跳舞、赌博、集会、结社,在当时均视为妖行,非但为国法所不许,亦舆论所不容。万不得已,辟出好古之途径,以古玩为惟一之消遣妙品。……总之,收罗古玩为昔人之消遣方法,为昔人之积钱方法,纳贿方法,救急方法,升官谋缺之方法,进身保禄之方法,重要官吏无不赖古玩以生发。故古玩除自身固有之价值,又益以人为之价值,此其所以可宝贵也。今虽时异事非,然古玩本质之价值并无变易,即人为之价值亦大体无殊;且因数量之日削而好者之日增,供不应求,又产生器新有之声价,此其所以愈可宝贵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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