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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思考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1-06 15: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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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代理说"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及弊端,本文就现阶段增值税"财税合一"模式的缺陷做出分析,并对以增值税费用化为基本立足点的"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模式进行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增值税费用化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是"代理说",它指导下的增值税会计属于"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这种模式在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协调与现行增值税税法的差异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增值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信息质量、税负的公平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大了增值税征管的难度。针对这种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与改革。

  一、现阶段"财税合一"会计模式的缺陷

  (一)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按要求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符合成本计价原则,即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包括买价和其他费用)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实质上只是企业实际支付成本中的一部分。

  (二)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我国目前在确认进项税额的环节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该方法要求按商品的购进时间而不是销售时间确认进项税额。税法还规定了具体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标准,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就导致购进货物的时间和税款抵扣的时间不一致。这样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既可能不是当期支付的增值税额,更不是当期已销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成本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额,也就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使得各期反映的税负不够真实。

  (三)不符合可比性原则。

  与增值税有关的收入、成本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同一企业和不同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具体表现在:1)同一企业的进货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业的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3)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成本缺乏可比性。4)不同税种的纳税人之间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建立

  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度的不完善和现行"财税合一"的增值税核算模式的缺陷,导致了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为了解决核算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笔者认为,应当以增值税费用化为基本立足点,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并通过制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来规范建立后的增值税会计。

  (一)以增值税费用化为基本立足点。

  由于增值税具有明显的转嫁性,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因此理论界都认为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和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即增值税的"代理说"。然而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事实上没有哪个企业会接受这一论断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去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成本费用,而不可能将增值税置身与事外,因为他与企业的营利活动息息相关。因此我们有必要树立增值税"费用论"的观点,将增值税视为企业的一项费用。

  (二)"财税分离"模式下的帐户设置。

  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有关补充文件,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应交增值税"这一会计核算对象,将一个整体性的会计核算对象,强行分解为两个平行的内容来核算,使会计核算工作过于繁琐。在"财税分离"会计处理模式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思路,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设置"增值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进行核算。

  (三)"财税分离"模式下的账务处理。

  1.预缴或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取得何种发票,均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价税合计数,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也一律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4.发生"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永久性差异时(在"价税合一"模式下一般不会产生进项税的永久性差异),按会计准则规定作其他相关账务处理的同时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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