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诉法的修改及对银行诉讼实务的影响
摘要: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银行实务角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制度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新设及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当事人举证制度和特别程序及督促程序等的修改对银行诉讼活动的影响及对策。
关键词:民诉法修改银行诉讼事务影响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共60条,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达90多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势必会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拟从银行诉讼实务角度,浅析修正案中与银行诉讼实务联系较紧密的相关规定及其影响。
一、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
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故意拖延诉讼、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屡见不鲜,不利于诉讼公正和效率。针对上述不良行为,修正案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将此内容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并规定在新修正案第十三条中,共同作为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不过,诚实信用作为一项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适用,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有待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新设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公众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三聚氰胺奶粉、陕西儿童群体铅中毒等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和重大环境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除呼吁政府加强管制外,十分希望有相关组织能"挺身而出",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受害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回应了这种社会诉求,新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将目前社会反应最强烈的环境污染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纳入可公益诉讼范畴。
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新民诉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这样的规定使得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成为开放状态,可以由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例如,可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纠纷提起公益诉讼。又如,检察机关因为宪法和民诉法中都规定了其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对于两类公益纠纷应该都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不过,检察机关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具体行使起诉权,在公益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细化。
对面向广泛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而言,公益诉讼制度也可能带来新的挑战,须更加注重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类似近年广州同业曾被媒体报道,未经客户同意、暗地批量为客户开立信用卡的"被开卡"事件,便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对象,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修改一审程序,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修正案对一审程序的修改,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修改起诉状应当记明的部分事项。其中,原告方增加了"联系方式"一项,而被告方的信息则有所减少。
银行起诉时,应注意按照新民诉法的要求,对于原、被告分别列明:(1)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2明确法院立案及不予受理的时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银行提交起诉状后七日内,应注意接收法院立案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银行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明确被告答辩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如银行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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