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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贸易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1-19 14:2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文 邓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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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的作用越来越大,其触角已经渗透到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影视等相关行业,创造的经济效益已成为各国文化产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版权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战略目标——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

  一、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现状的分析和认识

  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图书、报纸、期刊等)、广播电视、音像、电影、演出、广告等行业。由于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不同,使得版权产业各个行业之间的发展呈现出非均衡的格局。但就目前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如表1所示),图书出版业已成为版权产业发展的共识,占据了版权贸易的绝对份额。而作为文化产业领军者的广播电视业在版权贸易中却处于滞后的尴尬地位,虽说近几年来,电视业的版权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一直未能展现出与其自身产业化程度相匹配的发展规模,在版权产业内部,图书出版一枝独秀、电视业弱势的失衡结构未得到有效的改善。

  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发展滞后,不管是版权的引进贸易,还是输出贸易都与我国电视产业发展规模不相符合,仔细分析它的发展,就会发现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呈现以下的特点:

  1.从电视版权贸易的数量来看,引进输出存在一定差距

  由表1可知,2009年电视版权贸易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节目版权引进、输出贸易存在差距,输出量是引进量的6倍多。虽然2010年电视版权引进贸易飞速发展,增速甚至达到了800%以上,但是版权引进量仍低于版权输出量,电视版权贸易继续保持贸易顺差。到了2011年,电视版权贸易输出量和2010年相比基本持平,而引进量却减少了一半,差距增大。

  2.从电视版权贸易的市场看,交易区域相对比较集中

  从2011年电视节目版权贸易排名前4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我国电视版权贸易主要集中于三大块地方:一是电视产业发达的美国和英国,二是中国的港台地区,另外就是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导致贸易区集中的原因:一是英美的版权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二是与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地缘效应。

  3.从电视版权贸易的渠道来看,贸易平台匮乏

  从2010年全国电视版权贸易情况来看,1446档电视节目全部从上海输出到别的国家和地区,而引进的1561档电视节目都经由上海转到国内版权市场。国内电视版权贸易平台不足,严重影响了电视版权贸易的发展,使得国内优秀的电视节目缺少“走出去”的渠道,另外也阻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精品节目“引进来”。

  二、电视版权贸易发展面临的瓶颈

  据了解,近年来全球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市场规模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2年的市场规模则接近200亿欧元。2011年欧洲最主要的50档版权节目在全球98个频道共计播出16856小时,创造了逾20亿美元的经济价值。(刘阳:《解码卫视综艺节目大战》,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21日17版)随着近几年我国版权贸易融入国际的外在刺激和电视业内在发展需求的改变,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和国际上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仍面临着发展瓶颈。

  1.有价值的原创性电视节目版权稀少,开发能力欠缺

  一直以来,在电视版权贸易中,最根本的主体是电视内容或节目创意,即电视版权贸易的发展,最重要的是有原创性的、独特的优质电视内容。然而,当前我国电视节目数量虽多,优质的品牌节目却少;跟风模仿的多,原创性的少;注重意识形态的多,重视市场需求的少。(牟俊翰、李昕:《我国电视版权贸易现状与问题研究》,载《编辑之友》2011年11期)这些现状从根本上就制约了我国电视版权贸易“走出去”。

  2.电视产业盈利模式单一,产业价值链断裂

  当前,我国电视业的盈利模式单一,主要依靠广告经营,广告成为了电视业第一大经济支柱。(卞新森、罗锋:《产业链价值观域下的电视节目版权贸易》,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2期)根据《2012年中国版权年鉴》,近5年广告收入在总创收收入中的平均占有率为49.77%,接近一半,而网络收入等其它收入所占的比例无法与之相比。

  对广告收入的过度依赖,限制了我国电视业未来的发展,它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我国电视业尚未建立合理的产业链。一个成熟的电视产业市场往往围绕着制片商、分销商和播出平台构建以电视节目为中心的若干市场。版权在电视产业链中处于基础的地位,也是产业链价值的核心所在。(罗锋:《电视版权贸易:可供开发的后利润区》,载《现代传播》2009年1期)但是我国电视版权贸易未能展现与其自身产业化程度相匹配的规模,由于最核心的电视版权贸易不成熟,导致我国电视产业链呈现断裂或是半断裂状。

  3.电视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弱化贸易功能

  《2012年中国版权年鉴》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版权合同共登记20797份,但是电视节目版权合同仅有湖南省登记了3份,所占比例仅为0.01%,可见国内电视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正是由于电视版权保护意识不高,使得原创性、创新性节目不断被克隆,这就让电视节目制作方不愿花精力来开发原创节目,最终导致整个电视产业的不思进取和无序竞争。然而,在国际版权贸易中仍执行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国内薄弱的版权保护意识与之形成尖锐的矛盾,使得我国在全球电视版权贸易中失去了参与竞争的资本,弱化了我国的电视版权贸易功能。

  三、国内电视节目版权发展的方向

  我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有着自身的发展特点和阻碍其长效发展的瓶颈,在认清了国际版权贸易市场形势和我们自身的文化资源优势后,我们认为通过以下方式可以加快发展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道路——引进国外成功的电视节目版权,学习借鉴再开发本土节目版权,进而输出到国际版权贸易市场。为了保障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常态化,本文从电视节目版权引进前的评估,引进后的本土化改造,本土化节目的研发保护以及节目版权市场输出四个方面规范电视节目版权发展。

  1.建立电视节目版权引进前的科学评估体系

  电视节目评估体系是指为保证国外电视节目版权模式在我国电视节目播出中的收视效果和经营效率,通过指标的确立,采用指标量化的标准,对节目传播将要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所进行的评定和估算。这是在引进国外节目版权前必须要做的工作,因为它既关系到引进来的节目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视听需求,也关系到广电媒体的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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