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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名著的现代困境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02 14: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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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古典名著在当代具有深远的文化价值,并能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其本应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我国尚未引入“商品化”权的前提下,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也不能对古典名著予以行之有效的保护,我们只能在民法体系内寻求对这种权利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古典名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救济

  最近一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文中提到《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等我国古典名著已被日本游戏公司抢注为游戏商标,号召我们对古典名著进行保护。 这不禁让笔者忆及前段时间在图书市场所看到的一幕:一册册《四大名著》的漫画改编本给这四本文化巨著带来了“现代”气息,小说中我们所熟悉的角色不仅穿戴时髦,故事情节也加入了现代元素。由此,笔者深深感到古典名著的保护刻不容缓,否则将酿成我国传统文化的悲剧。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以引起更多有识之士的回音。

  一、古典名著的定性分析

  我们要对古典名著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首先必须界定古典名著的概念以便于确定保护范围。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古典名著主要是指《西游记》、《水浒传》、《三国演义》和《红楼梦》这“四大名著”。而笔者此处所说的古典名著意指更广的范围,笔者认为它在法学上应该是一个集合概念,指创作于近代以前 ,其后一直对社会产生着深刻的文化影响和价值影响并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研究价值的艺术作品。由此可见,古典名著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时间限制。一是创作要完成于近现代以前;二是所产生的影响要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2、能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3、具有历史意义。此处的历史意义并非严格限定在历史学的范畴,而是指该作品要能反映出作品创作时的社会现实。4、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一部作品如果能真实地反映它创作时的社会现实,那该部作品对于现下人们研究当时的社会就是具有研究价值的。5、具有艺术性。艺术性意味着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此点将那些汇纂性和科学性著作与古典名著区分开来。上述古典名著的概念和特点同时也揭示了古典名著保护的必然性,正是因为其巨大的历史意义和研究价值,我们才必须给予这一文化瑰宝以法律保护。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古典名著的保护程度。我们知道,古典名著早已进入公共领域,如一味地追求对古典名著的保护,会阻碍古典名著的传播进而影响到其中所蕴藏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但若不给予保护,又会间接促使本文开始提到的那些情况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寻求一种平衡,不是在传统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而是在一种公共利益与另一种公共利益之间。一方面,我们需要继续从这些名著中汲取营养并对其进行研究,挖掘它们对于当今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另一方面,名著是过去文化汇聚和交流的见证,也是未来的记忆和希望的表达,其守望的文化价值永远是人类一笔宝贵的财富。因此,笔者认为古典名著的保护应是一种“消极的防御”,其目的在于提倡名著的合理利用并对这种合理利用进行制度化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别于著作权法所宣示的对作品的保护目的,其保护程度也存在明显的不同。这样的目的使得我们将更多地关注古典名著作品内容的完整性,确保它在利用的过程中不会失去其原有的文化色彩和价值。

  二、保护古典名著的法律困境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我国《著作权》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作者死亡后上述权利的保护主体。那么古典名著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呢?按照《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的“中国”应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能无限制的上溯到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前的中国。因此,创作于近代以前的古典名著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如果古典名著不能作为一般作品给与保护,那它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第六条所称的特殊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受到保护呢?由于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尚缺乏国家层面的明确规定,笔者只能借助国际层面的立法以确定古典名著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畴。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解释为“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在1982年,UNESCO与WIPO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中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个概念。它是指“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笔者认为古典名著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与上述两个概念所指称的民间文学艺术有所出入:一是在创作主体方面。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具有集合性特点,不是由某一个主体完成的,而古典名著的创作者一般只有一人或两人。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而古典名著的作者基本都是确定的。二是在时间持续性上。虽然两者都具有时间持续的特点,但古典名著的持续是持续传播,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持续创作。但由于古典名著蕴含了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知识,因此我们至多只能称其为带有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文学作品,而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综上所述,古典名著是不能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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