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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0-16 23:1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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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为了实现对审判机关错误判决和裁定的补救,我们立法和司法机关设立了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挽救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从几年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情况来看,受我国立法和司法某些地方不完善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在我国的部分领域没能充分发挥,不但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一定程度上还起到反作用。审判监督程序是认为制定的用于纠正性的制度,难以摆脱人类制定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如何促使审判监督功能的发挥,实现良好的依法依法纠错是司法和立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审判监督程序实施的基本情况出发,经过分析研究对怎样完善审判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机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 审判监督 产生原因 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王晴晴,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12-02

  一、 审判监督程序纠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再审的弊端,无法摆脱既定的思维模式

  之所以设立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审判监督的首要职能是依法对错误的裁判纠错,维护司法权威性。判定案件是否需要改正,必须要有明确的再审改判标准,不仅要遵循既定准则,还有考虑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案件自身的特点,来确定再审标准和需要原则。所有的规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准则,要有利于再审案件的实际操作规范,更要有利于当事人对判定的服从。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若对审判心存疑惑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是由于对再审法官的任定没有特别的要求,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再审就存在很多弊端,很难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进行公正、公平的判断。还很有可能受当地关系网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危害司法的权威性。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则是有错必纠,案件的重新审理必须却有错误,不是重新审理的案件一定就存在错误,这样认定明显有很大的不科学性。对于一个案件是否需要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不够细化,范围太过宽泛,这必然会导致了司法资源、时间的浪费。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外,重新审判的范围也没有特别规定,只是给出大致的方向,这严重阻碍了案件的进展,有很大的负面作用;不科学的重审方式,是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另一问题,案件的上诉,发回重审、责任归属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案件重审频繁,公众对司法的信用度降低

  诉讼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规定都不严谨,没有严格的限定,导致大批的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重复申诉,造成了很多申诉案件被搁置,得不到解决。原本已经生效的判决,被判定再审不受任何时间、次数的限制,被迫撤销的数不胜数。这样的情况给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带来了极大损害。一方面,无法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极大的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公众也会为此对司法的判定失去信任。

  (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影响了诉讼效率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除了民事诉讼法外,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访、检察院、法院等不停地提起再审。这种不加任何限制的再审不仅增强了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也给身心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大大影响了诉讼效率。就算有些当事人胜诉了,但是损失也造成了,这违背了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况且反复的对同一件案件进行重审,不但耗费了当事人的精力,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不管是对司法的公正还是对司法的效率都是不小的打击。

  (四)审判监督程序一定程度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

  对司法错误的认定不是简单的事,它不是一般意义的错误,有些错误也不一定可以成为案件再审的理由。从我国的诉讼法来看,申诉或者申请重审都不是完整的诉讼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无法保证当事人诉讼权的完整性,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倘若当事人因为某些特别因素放弃了再审请求权,这时法院或者检察院再依据自己的职权提起再审,就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检查机关和法院在当事人私权处分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无权强行对当事人自主处分裁判结果的权利加以干预。

  (五)立案渠道不畅,开庭审理难

  除了规定方面的缺陷,审判监督程序面临立案渠道不畅通,开庭审理难的弊端。缺乏畅通的立案渠道,就无法快速、准确的接受关于案件信息,从而高效地的对需要重新的案件进行研究、审核,确定重新审理的步骤和开庭的时间。由于审判监督案件重新审与审判委员会之间没有清晰的界定,关系不明确,所以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很不规范,给案件重新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出现多人被告的共同犯罪或死刑审判监督这类型的案件时,审理的难度就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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