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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0-16 23:1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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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判监督程序出现问题的原因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重审申诉的频繁出现,甚者到了泛滥的程度有很多原因。首先,地方保护主义作祟,造成了司法不独立,干预司法判定的现象严重。老百姓在当地无法得到公正的司法对待,只能把目光放在外面,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有些地方法院不重视二审,只是走走过场,对结果的判定还是一样,很多百姓对此不服,肯定会再一次申诉。也有一些相关部门对这类工作重视度不够,引发了百姓的不满。其次,有些地方法官素质偏低,司法质量不高,也会间接造成错误判决。加上社会对法院和司法的不合理期望,增加了案件判定的负担,司法活动由于受到各方面不切实际的渲染,一旦被质疑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了消除百姓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频繁对案件进行重审。审判监督案件本身就包含了许多矛盾,从形式上看,维护生效裁判的司法权威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矛盾的,但从实质上看,两者又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点在于司法公正。最后,我国对诉讼有既定原则和指导思想,与我国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一致,但是存在很大的偏差,好像更适用于政治,于法律上有很多不妥之处。法院面临很大的压力,承担的责任过多,所以在处理的案件的时候,会考率很多因素包括服判息诉、让人民满意、保持稳定大局等。以上种种的原因,都造成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完善,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很好的为司法等相关部门服务。

  三、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措施

  纵观整个模式,想要克服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变审判监督程序为诉讼程序。彻底改变审判程序中带有的行政救济性质,建立再审申请制度,确保任何的再审都是当事人的合理需求之下。以诉讼为前提,调查案件是否有重审的必要,根据 “无利益则无诉讼”的原则,和案件有直接利害的检查机关和报告人双方是诉讼的发起者,承担向法院提起重审的责任。法院不是直接的发起者,不能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为了实现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保证再审工作完整有序的进行,再审真正纳入诉讼的轨道,立法者应该取消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权利,保证申诉和抗诉在监督审判程序中的平等地位。还要明确再审是与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关于再审的理由也要充分,明确,不接受无理由的提起申诉的再审,也不接受同一理由的诉求。高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外,其他任何生效裁判一旦被发现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审理由,再审应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负责受理。 接受再审的法院,要严格审查诉讼方式,确保避免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一旦当事人提起申诉,举行听证的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参与,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进行案件再审做出决定。

  在现实条件充分具备的时候,重新审视终审制度,实行更符合现实要求的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完美融合,增加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考虑 “一审终审制”这样的审判模式,体现再审程序与其他程序的不同,强调其特殊性。此模式的设定,可以大大提升诉讼效率,有利于缩短诉讼的周期,更有利于实现法院裁判的稳定性;针对司法机关,对促进其活动的有效性,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也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追求司法资源实现最佳的诉讼效益也是完善审判监督的主要目标。怎样保证再审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呢?实行审判程序的一审终审制。依照我国现状,凡是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都是经过了谨慎的研究、审查,符合再审的程序要求。我们做好一切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实现公正和提高对司法案件的处理效率。审判监督程序,是实现最终司法救济最关键的一步,必须充分做好完善各项工作,使其更好单位为司法服务。促进我国司法审判的进步;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2).

  [2] 王东平.马哲. 浅议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动主体之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0).

  [3] 陈思颖 周君. 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法院网.2008(3).

  [4] 谢愚 周颖. 论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改革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

  [5] 刘亮. 论民事再审程序之缺陷与完善.中国法院网.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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