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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下)(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2-07 16:2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强世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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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利益的上述两个问题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不同的国家需要不同的方式才能真正表达其利益,而不同的表达方式既可能创造也可以掩盖真正的国家利益。比如,处于战争时期的国家,集权政体更有利于表达国家利益,而处于和平建设时期的国家,民主自治政体更符合其国家利益;民风彪焊的国家,专制政体能更好地表达其国家利益,而民风淳朴的国家,贵族政体能更好地表达其国家利益。因此,最佳的政体既不是民主制,也不是君主制,而是最能有效地表达其国家利益的政体,不同的国家情况需要不同的政体形式。民主政体之所以在现代受到普遍的推崇,并不是因为民主政体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而是因为经过启蒙运动的洗礼,加之商业化带来的利益多元化,使得人们为了把自己的利益上升为国家利益,必须寻找恰当的表达国家利益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宪政民主作为一种法律构造,更有利于形成现代国家的利益。但是,如何实现这种民主,采用哪一种形态的民主,是渐进式民主,还是革命式民主,是采取联邦制还是采取单一制,是采取议会至上,还是采取分权制衡,并不是由单纯的民主理念所决定的,而是由国家的实际政治情况所决定的。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表达构成了政治秩序的两个方面,我们可以把国家利益所要考虑的内容看作是政治的“质料”,而表达国家利益的政体形式或者宪政看作是政治的“形式”。而好的政治就是完美的“质料”找到了最恰当的“形式”,或者说用最恰当的“形式”塑造了完美的“质料”。
  正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质料与形式的关系中,立法者的法理学并不是否定或者抛弃法律人的法理学,而是从政治的视角重新吸纳法律人的法理学所包含的巨大贡献。它把权利哲学从形而上学的思辨中解放出来,置于对国家利益的考量之中,把对自然权利的道德想象通过立宪和法律制定活动变成活生生的法律权利;它把注释法学从概念法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重新指向法律概念的政治原则,由此法律解释技术成为一项政治的技艺。简而言之,在立法者的法理学中,法律不是保护权利的简单工具,而是一项政治的技艺,是一门国家治理的艺术,由此形成了政治与法律、原则与技术之间的匹配。在现代多元复杂的社会中,法律技术越发达,越能有效地实现政治利益,政治原则越明确有力,越能够驾驭法律技术。
  (二)民族国家与文明国家:现代中国的转型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思考法律其实是一个现代现象。无论古代城邦,还是前近代王朝,“国家’本身并没有成为法理学思考的中心。“国家”首先进入法理学视野是由于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各民族国家为了争夺欧洲政治的统治权,不仅使“主权国家”成为政治生活中必须面对的要素,而且国家面对外部威胁的安全问题成为思考的重心。“国家理性”学说由此诞生,以探索主权国家持续存在的机理,宪政和法治正是在“国家理性”的背景下开始兴起。而19世纪全球体系的形成时代,争夺政治领导权的斗争不仅在国家之间展开,而且在文明之间展开,中国正是在这种“文明冲突”的背景中进入现代。
  古代中国是一个文明国家,而不是民族国家,中国人“只知有天下而不知有国家”(梁启超语)。面对西方文明的冲击,中国面临的不仅是“亡天下”,而且还要“亡国灭种”。因此,“救亡图存”的第一步就是放弃“保天下”,放弃传统文化,全面学习西方文化,建构一个民族国家。因此,法制、宪政和民主等等这些西方传入的概念在中国都服务于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服务于民族国家的建构。“国家”由此进入了法理学的视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因此而兴起。由于“文化大革命”对国家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冷战思维的持续影响,我们的法理学开始抛弃了“国家”概念。因此,要把国家重新纳入到法理学的思考中,立法者的法理学必须重新回到在文明冲突中建构民族国家的政治立场上,对中国的国家利益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首先,在整个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中国作为一个后发达国家在国际竞争的局面中依然处于被支配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还要承认,面对西方世界的竞争压力,国家利益在目前依然具有优先于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立法者的法理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中国的现代化过程是一种“压缩的现代化”,在对内保护人权的同时,还必须要对外维护“国权”,人权与主权的张力强化了中国法制进程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必须认识到,法制是一种全新的治理术,是一种省力有效、迂回隐蔽的现代治理术“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不仅有助于长治久安,有助于国家强大,而且有助于推动“政治文明”建设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其次,中国是一个区域性的政治大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政治安全不仅是国家的首要利益,而且是对整个世界的责任。大国不同于小国的地方就在于容易被其他国家想象为敌人,大国的敌人总是想尽办法来削弱大国甚至肢解大国,大国的安全由此比小国的安全更难以保障。小国可以通过依附于大国获得安全,大国除了被瘫痪或肢解成小国之外,获得安全的惟一途径就是通过增加实力而确保安全,这是19世纪国际关系中实力政治取代道德正统政治之后,大国获得安全的重要途径。立法者的法理学正是要把中国作为政治大国所面临的统一和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在思考法治、宪政和民主化进程的时候,必须考虑统一多民族的政治现实和通过“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所面临的复杂性,从而探索新的政治模式和民主化道路,由此实验主义的渐进改革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目前关于中国宪政民主化的思考中,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横向比较思路,要么与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作比较,要么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这些儒教文明的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化进行比较,试图说明中国民主化的发展道路。这些在法律技术层面的简单化比较恰恰忽略了这些小国或地区或者本身容易实现转型,并不存在复杂的内部问题,或者这些问题在超级大国的庇护下比较容易解决。相比之下,苏联民主化进程导致国家分裂、经济衰退、种族冲突等问题,倒值得中国汲取其中的教训,因为中国和苏联一样,是一个政治大国。大国和平崛起并在转型中维持统一和稳定,是它对整个世界的责任。
  最后,中国在文化上属于文明国家,作为一个政治民族,中国文明对于人类政治秩序安排承担着文化上的责任。如前所是,古代中国不是民族国家,而是文明国家,这里所谓的文明包括宗教信仰、文化价值、社会关系、传统习俗等能够提供自我认同的一系列有意义的事务,它试图回答人类生存必须面对的最根本问题:我们是谁?因此,儒家文化一直被西方世界看作是儒教文明。在中西方文明的撞击中,中国人一直努力抛弃文明的包褓,全面接受西方的制度和文化,把中国定位为一个“民族国家”。这种反传统文明的思路作为建构民族国家的策略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它在不经意中将“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由于“诸神之争”的现代宿命,中国即使全盘西化,也不会被西方国家认同为西方文明的一部分,目前西方化的土耳其和俄罗斯就是例子。因此,亨廷顿敏锐地指出,随着建构“民族国家”的完成,非西方世界很快出现了一个非西方化甚至反西方的“第二代本土化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即使上层精英接受了西方化,下层民众依然保留着文化传统,民主化的力量自然会抛弃上层精英的西方化努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文化认同的存在使得国家无论如何西方化都会被西方文明想象为“非我族类”。?因此,正如区域政治大国必须用坚定的意志和冷峻的克制承担起面对必然崛起的命运,作为一个政治民族,也必须以博大的心胸和坚韧的努力承担起提升中华文明的普遍价值的重任,这是民族复兴对全人类担负的文化使命。随着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完成,文明国家的建构必然成为一项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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