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2)
必须指出的是,教育与国家的关系是复杂的,这使得边界并不那样清晰。这是因为教育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亦是国家存续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来说,政治权力的有效行使依赖于公民们对政治权力背后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认同;否则,政治权力就因为缺乏权威难以落实。无论是对国家的认同还是对国家的忠诚,都依赖于公民道德教育并要求公民道德教育贯彻国家的意志。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自由选择总是发生在社会关系之中的,这个社会关系也包括国家。另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国家与公民社会不是对立的,而是良性互动的。国家必须拥有对公民社会的权威,因为中国公民社会自身是不完善的,许多社会团体的发展需要规范。而另外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又需要国家的规范和积极扶持。当然,国家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不能越界。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这种良性互动,使得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培育学生的爱国精神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项。当然,爱国精神也是有边界的,那就是理性,超越理性的爱国是不道德的爱国。同样,教育亦要培育学生公民社会所需要的自主品质,但这种自主品质不意味着完全沉溺于社会从而放弃对国家必要的义务。
二是义务意识。边界意识,强调的是公民社会自身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国家的尊重,唯有如此,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体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公民本身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并且这里的义务不仅仅指权利性的义务或者法律义务(对边界的尊重,就是这样一种由权利推导出的义务,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更是指无法由权利推导出的道德性义务(良知义务、爱情义务、人道义务,它们是内在的,不能受国家法律的制裁)[1]。缺失义务尤其是道德义务的公民是不完整的功利性的公民,甚至可以说,"公民"的最深刻的内涵就是对他人、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怎能是"公"民呢?卢梭之所以反对洛克的公民社会,提倡贯彻"公意"政治共同体,就是因为洛克的公民实际是指向个体利益的布尔乔亚(卢梭强调的公意的公民观同样因为忽视差异而变得有问题)。所以,一个以成熟公民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一定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和谐社会。同样,对于以促进公民社会健康生长的公民道德教育来说,既要培植未来公民的权利意识,更要培植他们的道德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二者不可或缺。
为正在成长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培育具有责任意识的公民,是当下公民道德教育重要责任。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历史和现实。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全责组织社会,在帝国层面,君王的政治权力是基础、财富权力和话语权力都是政治权力的附庸;在基层层面,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亦存在权力的垄断。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使得民众只有对所谓大小权威及其所在共同体的服从和义务,而根本无个体权利可言,亦使得传统的道德教育所灌输的只是"忠孝仁义",而无自由和权利这样的内容。但物极必反,随着全责组织社会的逐步解体、市场经济的兴起,长期的压抑让人们格外重视权利,而对义务则抱有警惕甚至是反感。许多的"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亦强调权利申诉。公民道德教育也变成了"权利的教育",或者说对孩子进行"权利教育"成为教育者们的重要工作。在今天,中国教师的教育权威普遍地下降了,孩子不那么容易管理了,一个重要原因是孩子的权利意识增强了。对孩子而言,随着他们权利意识的强化,自我约束、同情他人、不羞辱他人、尊重他人、公正地对待他人、乐于助人、团结他人等道德义务却在削弱。这也许可以看成是社会和教育的进步,如格林教授所言:"没有自由、人类就不能独善其身"。[2]问题是,无论就"公民"还是就"人"而言,权利和义务是同一的,在主张个人权利的同时,要怀有对义务尤其是道德义务的敬畏。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说,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不是单纯依靠金钱和物质就能够生活且生活得好的存在,而是关系性的动物,即"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人们在彼此依赖中成就顾及彼此利益的"公益",而依赖性之所以是人的本质,根本在于人是脆弱的,贫困、伤痛、疾病和残疾常常威胁着人们的肉体和精神。①对于人的依赖性,苏格兰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休谟写道:"在所有社会中,人与人的相互依赖性都是非常之大的,所以,人的任何一种行动都很少是完全自足的,总是不能不参考别人的行动。要使行动充分适应自己的意图,别人的行动是很必要的。"[3]总之,公民社会是一个强调公民义务和公民德性的社会,而不是由孤独个人构成的松散的社会。如果我们承认依赖性以及由依赖性所带来的对他人的责任是人和公民的本质的话,那就必然意味着我们需要纠正公民道德教育中那种过分强调权利的"自我中心论",进而遵循相互依赖的道德准则,承担起对他人和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不能因为过往的"坏的义务论",就否认真正的好的义务的价值。至于公民道德教育需要高度重视"义务"的第二个原因,我们认为是人类不负责的扩张导致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极具恶化,甚至严重威胁到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约纳斯1977年在《责任原理》一书中写道:"应当给后人留下一个我们自己也希望看到的地球,对此,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4]所以,公民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培养有责任心的公民,教育公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采取实际行动保护环境。[5]限于篇幅,对自然的责任问题不展开。
义务之于公民的重要性,要求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要高度重视对未来公民的道德义务的培育。用沃尔夫的话说,"我们要学习如何对待他人,因为公民社会将我们置于与他人的联系之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他人的依赖"。[6]问题是,责任教育如何进行?如何让未来的公民认知责任并履行责任。我们以为有两种路径:一是课堂知识传授,二是生活中与他人的交往。
我们认为,课堂中书本知识的传授是需要的,因为如果对什么是责任缺乏最起码的认知,那我们是无法指导孩子们做负责之事的。至于传授何种形式的责任知识,我们以为对孩子来说,最为重要的给他们讲授具有教育性的故事。凡是教育性的故事都是由时间、事件、人物、价值以及叙述的结构等构成的,它们具体、可感,有些故事甚至可以表演出来,容易让孩子们接受和领悟,避免了枯燥的原理传授所带来的厌烦。而当孩子们进人高年级后,要引导孩子们进行理论反思和讨论,认清责任的本质,明晰我们需要具有何种责任。譬如《水浒传》中李逵等人为逼朱仝上梁山而劈死了小衙内,但李逵基于仁义的目的毫无愧疚之感,金圣叹亦评价李逵为"真人"并视为最欣赏之人。在阅读时,我们就需要引导学生思考,可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吗?可以因为"率性地"、"天真地"残害生命就可以免受谴责吗?生命自身是不是蕴含着一个康德式的绝对命令?不可杀戮,不可暴力对待他人是不是可以成为一项最为基本的道德义务?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是不是需要对如何道德地对待生命达成最为基本的共识,对何谓残暴有一个基本的共识?这些都是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需要引导学生深人思考的重要问题。否则,一个合乎道德的公民社会就是不可能的。
在培育责任感时,知识的传授和反思固然不可少,但更为根本的路径还是共同活动,因为责任知识本质上是"实践知识"。也就是说,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真切地体验和把握到人的依赖性本质,真正学会正确地担负起自己对他人的必要的责任,维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麦金泰尔说"学习什么是公益、是个体的好,主要不是依靠理论性的反思,而且绝不能仅仅依靠理论性的反思,而是要在日常的共同活动以及评价那些活动提出的其他可能性的过程中学习。"[7]他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人的彼此依赖性,人应该如何学会正确的推理。他说,有些人是极重度的残疾,他无法对他人做出反应,或者只能做出最低限度的反应,对于这样的残疾人,如何能从人的依赖性本质出发得出我依赖于他的结论呢?大多数人会认为,"他们最多是我们慈善行为的被动对象","他们对其他人来说只能是种损失,而无法带来任何好处"。[8]麦金太尔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些人给了我们学习某种至关重要的东西的可能性,让我们学到了当某人被完全托付的时候,我们要对他们的福祉负责意味着什么。"他说,我们一方面切实给予他们身体和生理上关心,"另一方面是要做那些无法为自己讲话的残疾人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作用是为共同体内外的残疾人讲话,讲出他们假如能够说话想要讲出的东西。严重残疾的个体需要有人能够作为所谓的第二自我为他们讲话。因为我们所有人都潜在地可能处于这种极端情况,我们现在或将来都有可能需要某人作为第二自我为我们讲话。"[9]至于怎么讲,麦金太尔认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了解他过去如何在不同情境下判断自己的好,另一方式是如果我们并不了解他,那就只能如对待婴儿那样对他的好做出自己的判断。在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时,在做中学、做中思是重要的,只有这样,人的依赖性才能真切被公民把握住,基于相互依赖的道德准则的实践推理也才能理性的展开,责任由此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种道德的行动。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由受过良好责任教育的负责的公民构成的公民社会一定是一个团结、和谐、友善的文明社会。
三是良好的行为举止。这是我们谈论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教育时常常忽视的,这种看似过于日常化的要求,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来说,实在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公民的良好的行为举止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佛格森在《市民社会的历史》中将公民社会视为"一种较少野蛮生活方式的社会,一种以艺术与文学陶冶精神的社会"。[10]在公民社会中,彼此之间不以暴力的、野蛮的方式对待他人,而是以文明、优雅的方式与他人相处。更为根本的是,公民以良好的行为举止对待他人,所体现出来的是把人当人,是对他人尊严的尊重。
其次,当下社会中良好行为举止的缺失,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公民社会的建立和生长的过程中,文明礼仪是多么的重要,或者说文明礼仪背后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是多么重要。问题是,公民道德教育该如何让未来的公民具有良好的行为举止。我们以为更为重要的还是日常行为习惯训练。从辞源学的角度看,习惯和习俗、风俗有关,也就是说,习惯不是在真空中形成的,它依赖于良好的习俗和风俗。但我们不可能等到让社会变得文明有礼,然后再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我们的老师包括我们的校长要以身示范,以良好的行为举止对待孩子,我想孩子会从中感受到尊重,进而会以同样文明有礼的方式对待老师、对待同学、对待家长。当这些孩子走向社会,整个的社会风气就会慢慢趋于好转。另外,先前我们一直主张,要让儿童在活动中通过活动、通过主动去做、通过实际参与来培养他们的合作意识、道德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打开的行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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