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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派之争表象看本相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2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高华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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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实证主义法学派在观念上与其他法学派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与自然法学派的区别联系让人印象深刻。前者讲求“恶法亦法”,注重法律的效力方面,而后者认为正义价值是定义法律的关键。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律的定义、运行和效力层面与自然法学派存在巨大分歧,本文就两者的区别的表象和本相做出理解解释,以期在树立法律观念上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识上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学派;实证主义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表象
  (一)两者的来源和主要价值观念
  自然法学派是十七、十八世纪的反封建主义的思潮中渐为突出的一派,它反对封建君主人为的酷法,认为封建实在法存在诸多违背宇宙和谐法则的内容,重视正义价值的自然法则,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洛克等。主要的价值观念是,法的本源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规律,而这也应该是人们寻求正义,制定法律的标准。相对而言,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自然界的法则,人类的道德正义之类云云不该是制定的实在法的范围,与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观念相反,认为“恶法亦法”,即即使实在法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违反人类正义原则也应该是法律,认为法学的范围就是实然法,它的创始人是J.奥斯丁。虽然其后该学派以凯尔森为代表的一门无法解释恶法遵守上的问题,但以哈特为代表的新派却巧妙地运用分离命题即法律不一定都要被遵守,守法义务的不必要性挽回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颓势,并且体现了其智慧的逻辑性。
  (二)在法律运行层面两者的差异
  在法律运行上,实证主义法学派更客观地按照法律的本来意思行事。面临法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时代的变迁,按照法律裁判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以为过分惩罚或减轻了应有的处罚而显失公平时,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从法律的定义上解决这类问题,认为法律不该被适用是因为法律本身已经不能称之为法律,即“恶法非法”,这样以来,当事人就不能受该规范的约束,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任何法律都不能被道德天理所取代,而之所以法律没有被适用的原因也不是器本身不是法律,而是因为其太恶毒而不应该被人们所遵守。显然,同一条法律,自然法学派不愿意遵守时就说它不是法律,而它的对手则是从守法义务上做出了质疑,而对法律本身做出了维护。两者在法律运行层面的差异不由得使人沉思,法律作为维护人类社会稳定的规则,虽然它维护更多的可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法律是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不可缺失得部分。自然法学派在维护正义的同时却破坏了法律,相反,它的对手在法律运行上却选择了较为聪明的方式。
  二、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本相
  (一)两者的特点及优劣势
  结合上文的表述不难发现这两个法学派的特点,自然法学派主张符合自然法则的,不违背人类伦理道德的所谓的法律都要被遵守,而为了遵守着所谓的法律,不惜推翻先前的,被认为是如果被遵守就会是违反自然法则和道德的法律。这就无疑暴露出它的不可以测性的问题,当然,短期内这也可能是使法律能更加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其灵活的可适性不可否认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大优点。相反,它的优点可能是实证主义法学派所欠缺的地方,因为后者主张“恶法亦法”,不否定其法律的地位,虽然这样可能会造成法律不合理的适用,暴露其僵化、落后的问题,但至少可以保障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人们可以预知自己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对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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