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派之争表象看本相(2)
(二)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
这里所说的对立统一是指两者以道德是否是法律的渊源,而法律是否要被全部遵守为主线,讨论两派的差异观点和统一性。这一主线本身就是两者具有统一性的地方,因为主线的两侧可以刚好把两派的观点进行对立排列,不妨作出如下设想,主线的左侧是自然法学派,右侧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道德的左侧是“恶法非法”,右侧是“恶法亦法”。守法义务左侧是自然法学派的对法律遵守的全面肯定,而右侧是对法律全面遵守的否定。这也解释了恶法虽然是法律但是不一定要被遵守。看似简单的对立统一关系却蕴含着两派的智慧。同时主线的藕合也使从本质观念上就截然不同的两派开始了相互认同的领域,而在这一领域的对话和交流借鉴也必然促进法律观念的进化。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守法的必要性的外部联系讨论
(一)两者对法律渊源的不同理解
在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提及了两派对法律与道德等规则关系的不同理解和对守法义务的差异认识。就法律的外部联系的理解而言,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渊源是道德等具有争议价值的符合天道人伦的规范。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制定法律的人制定的实然法。不必符合道德的要求,对法律的适用也就本着实然的法律本文本身,法律不是应然的。
(二)两者对守法渊源差异认识
传统的观念认为法律必须被遵守,也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它认为法律没有恶法,都是符合客观规律的,逻辑上也就是被遵守。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罗尔斯提出质疑,在指出了守法同意理论、公平游戏理论、自然责任理论的缺陷的基础上,认为守法不应该是道德上的义务,法律有效力不应就是应该被遵守的理由,并以守法义务否定论解决了君临天下专制法律是法律却不是绝对权威,而是可改进的。但是守法义务否定论是否支持人们不遵守法律并会造成何种影响又会是一个受争议的问题。
四、结束语
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主义法学派之争延续至今,留给人们的不该只是两者相互质疑和否定,争论的火花点缀法律天空的灿烂。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对比,使人对法律方法和观念形成和丰富是探讨差异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英]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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