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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2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高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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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由于很多中小型的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困难,所以非法融资的案件频频发生。所以对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应该用刑法手段进行制约,但是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需要进行解决。因此本文就对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规制现状和问题进行介绍,从而试图寻找刑法合理有效规制民间融资的出路。
  关键词:民间融资;刑罚规制;分析研究
  民间融资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并由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在目前没有被正式的立法变为合法化,也没有被政府封杀。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很多违法的现象,让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该对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制和打击,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这样的恶化趋势。
  1我国民间融资立法规制现状
  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员被称为法定犯,法定犯就是指没有在很大程度违反伦理道德,但是却威胁和侵害了法益,所以这类的犯罪行为应该要用法律来加以认识。
  1.1前置法领域法律规制现状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所以经济制度上应该坚持我国此案有的公有制与多种经济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目标。我国的《宪法》中就将金融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是让公有制作为我国进行秩序的保障。所以这一规定就证明了我国的民间融资体系不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体系。与此同时,我国宪法中还有很多条规定,都是对民间融资进行很大程度的堵截和防范[1]。
  在民法的领域来看,我国所颁布的《民法通则》中也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在商法领域中,也对民间融资中的债券和股票等融资形式进行了规制。由于证券和股票和民间融资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很多的中小型企业在资金上和规模上达不到准入的门槛,所以往往没有办法使用这些形式来进行民间融资。从经济法领域上看,就将民间融资中的合法融资形式与非法融资形式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在行政法领域来看,主要是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章中将民间融资进行规制,同时也将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金融业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的标准进行了制定。
  1.2刑法领域中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刑法的领域中,对我国的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制,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包括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在近年来的刑法规制中,其中有一些非法的行为已经不多见了,并且通过刑法中比较明确的划分,也比较容易鉴别。但是其中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概率较高,对这两种罪责也没有形成非常明确的鉴别方式,所以在管制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2011年施行的新方法中就将这两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比较明确的标准,让这些犯罪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2]。
  2我国刑法领域中民间融资规制出现的问题
  2.1前置法规中规制出现的问题
  2.1.1没有明确界定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我国的前置法规领域中对民间融资的形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化,但是仅仅是将这些民间金融形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法化,并没有对这些形式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在这种局部合法性的过程中没有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进行明确的划分,所以在具体的执行中会出现一定的混乱。
  2.1.2没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在前置法中的规定中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所以就让很多民间融资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所以就让很多的投机分子钻制度的空子,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恶劣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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