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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与否探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2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陈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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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人们物质生活的充裕,精神生活的麻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于频临危险边缘的人不闻不问。见危不救行为导致受害人在完全可以获救的情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中走向死亡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社会中都饱受争议。综合我国民情以及现代法治精神和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特点等,我们不难得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不宜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结论。
  关键词:见危不救;原因分析;相关立法;现实考察
  见危不救行为在当前社会屡屡发生,让无数民众感到痛心疾首,为改善这一状况有人提议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助罪”。于是乎,刑法学人对此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讨论。
  一、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
  见危不救可以分为广义的见危不救与狭义的见危不救。广义的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遇到危机情况时,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它对主体的身份、资格、职业、能力等没有限制,既包括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也包括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狭义的见危不救则是指一般主体(不具有特殊职务要求或与受害人没有特定法律关系)在对本人或第三人没有明显危险的情况下,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却不予救助的行为。它既排除了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也排除了有显著危险情况下的见危不救,同时其不作为的对象是救助行为。显然,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只能针对狭义的见危不救行为。
  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有着多重原因,如道德水平、心理因素、风险考虑等,本文着重从心理学和经济学角度对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1.心理学分析
  人具有“自我保存”本能。“自我保存”不仅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缺乏这一条件,构建于社会之上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由于危急情况下可知的和不可预知的危险,人们在这种情形下会本能地产生恐惧心理。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一人在场的情形和多人在场的情形。
  在他人发生危难时,如果是一人在场,该行为人可能会感到害怕,因而试图逃避。我国传统观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也会作祟,另外以往发生的反咬一口的实例也使得该行为人生怕救人不成反而惹祸上身。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也会驱使他选择尽快逃离而非及时予以救助。而一旦发生危险,该不作为人也会因无人知晓、无人指证,从而逃脱法律的惩罚。这样,法律就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如果危险发生时是多人在场,则可能会产生“旁观者效应”。人们通常以为,发生紧急危难事件时,旁观者越多,事件中的受害者得到救助的机会就越大,但事实并非如此,甚至完全相反。社会学理论对此类现象的解释是在突发事件中,旁观者们共同承担了某种社会救济责任。具体而言,如果现场只有一位旁观者,那么他或她就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现场有两位旁观者,那么每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现场有100位旁观者,那么每人仅承担1%的责任。总之,旁观者的数量越多,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少。即多个旁观者在场时,所有人都相信别人会采取积极的干预行动。这种心理依赖导致了他们的见危不助。
  2.经济学分析
  主要是指救助的风险成本问题。风险成本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各种可能因救助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如额外费用的支出、社会误解、被害人的不道德行为所追加的后果、救助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意外损害等。所有这些救助主体当时即可以预见的风险成本都将对救助主体的行为机制构成制约。由于目前我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因此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从上述原因分析可知,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对人们在危急情况下的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三、笔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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