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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与否探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2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陈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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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上对见危不救的类型、产生原因以及相关立法情况和实效的考察和分析,笔者认为见危不救不宜入罪。
  1.我国民情及文化决定了我国当前不宜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
  我国人民历来爱好和平,安分守己,侧重防御,是典型的大陆型性格。在历史上,我国长期处于集权专制的皇权统治之下,皇权的泛滥导致个人权利的缺失。在此情形下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极度压抑人的个性,人性被极度扭曲。同时,由于长期受到集体主义的压制,我国人民的道德水准普遍不高。这是因为道德发展的前提是意志的自由,选择的自由,而非道德强制。强制的道德不是道德。法律只能保障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实现,而道德水平的真正提高则要靠社会教化等其他手段。另外,我国绝大部分的国人没有宗教信仰,是无神论者,这就决定了我国不像西方国家有浓重的宗教色彩,而宗教本身包含着诸多道德因素,而我国并非是宗教社会,因此道德因素不应被过多地作为评判标准。
  综上所述,不论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都需要加强对人民的自主能力和自治意识的培养,因此,这一立法建议显然不切合我国实际。
  2.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考虑
  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抵制时才能用刑事的方法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通过一定的刑事司法活动来解决。豘正如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所言,“故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刑罚应该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与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的最后手段。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之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手段。”
  3.现代法治精神及原则决定了刑法不宜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
  法律只能禁止人为恶,而不能强令人行善。“人的自由(包括自由选择、自由探索和意志自由)本身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对自由的剥夺和限制需要证成。”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公民的行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及公共秩序,就有其天然存在的合理性,只要他自己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时候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就不应该受到谴责和限制”。
  如若将见危不救入罪,本应被重判的犯罪分子因为他人对受害人实施的救助行为而被判处较轻的刑罚;而如果应救助人没有施救,他却要为之接受刑罚处罚。这样一来,见危不救罪的设置就间接的使全社会都要为犯罪分子的行为负责。这显然有违“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云姣.浅析“见危不救”入罪的合理性——从小悦悦事件谈起[J].法制与社会,2012(6):74-75.
  [2]刘仁文.“见危不救”要否入刑?[J].民主与法制,2012(8):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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