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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3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徐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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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其刚刚明确规定的原则,在实践适用的时候还是不可避免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情况的出现,所以有必要在我国规定沉默权,调和与“如实供述”之间的矛盾,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更加完善的实施。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如实供述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我国的确立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且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即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明确的写入了法条,但同时对于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陈述的义务却并未予以删除,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二者并存的局面,容易让司法实践产生混乱,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难以得到全面的贯彻。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基本人权的保障,但还是未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明确写入法典,当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很接近沉默权的规定,但是其本身是否等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了沉默权,理论界还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就等于西方的沉默权的规定,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典当中而已,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在其不想回答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虽然未在法条中写明,但实质上已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不能等同于西方的沉默权,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刑事诉讼法并未保留前者而删除后者,在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影响下,刑侦人员还是有刑讯逼供的空间,所以只能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一种有所保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没有像英美国家那样被告知享有沉默的权利,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人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单纯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同于沉默权是不合理的。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沉默权并不能完全等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既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又允许针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进行辩解,而沉默权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其后果可能是其本身拒绝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进行辩解,所以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可能其并不是对自己有利的权利。而且前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而后者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证人,所以对于沉默权来说,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更广。
  所以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沉默权二者是相互交叉的,既有各自的特色,又有重合的部分。所以并不能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完全等同于西方的沉默权,所以对于沉默权我们还是有借鉴意义的,可以将其明确规定在法典中,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义务
  我国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但同时却保留了“如实供述”的义务,对于二者是否矛盾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因为犯罪嫌疑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是否认罪,保持沉默并不能作为其从严处罚的根据,并且“如实陈述”义务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其本身并未规定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所以“如实陈述”义务更多的是道德上的义务。综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如实陈述”两者是并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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