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浅析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3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徐菲菲
分享到: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在实践的过程中,“如实供述”是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相辅相成的,而这种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刑侦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人员则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破案件,所以最终的结果就是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的出现。所以如实陈述义务很可能是刑讯逼供的来源,其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两者之间是存在冲突的。
  四、我国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完善
  对于我国初步建立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其本身还有诸多不足,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以达到其预期的立法目的,所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完善。
  首先,对于“如实陈述”相关规定予以删除。我国如果想完全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需要对与其矛盾表述的“如实陈述”的规定予以摒弃,因为“如实陈述”缩小了强迫自证其罪的范围,使其局限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强迫方法。
  其次,在我国明确确立沉默权。对于西方沉默权,是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很严重,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是符合国际人权的规定的,有利于保护人权。同时沉默权的确立,能够促进侦查人员完善自己的侦查能力,而回归到单纯依赖口供的时代,能够促进刑侦水平的提升。而对于沉默权的规定,可以仿照西方的做法,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询问之前,应当被告知享有沉默的权利,在询问过程中保持沉默的,应当中止询问等。以此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保护的权利也是赋予其人权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J].中国法学,2000,(2).
  [2]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69.
  [3]孔春燕.关于沉默权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比较[J].法制与经济,2012,(6).
  [4]孙长永.沉默权利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192
  [5]周标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探讨[J].河北法学,2013,31(8).
  [6]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43.
  [7]孙长永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4.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