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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3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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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受贿罪是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贪利性职务犯罪。由于受贿罪形态多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曾多次对受贿罪主体作出改动,分别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到第三百八十八条中作出相应规定,以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本文试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核心问题“从事公务”作出探讨,对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中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及社会不断发展,我国贪污受贿现象也是层出不穷,现阶段我国反腐败工作内容的重心主要是惩治和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方面更是重中之重,对受贿罪主体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完善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有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也符合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
  一、受贿罪主体的概述
  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主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戴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适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剪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没有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占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干部编制,但是经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从事某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主要应当包括:①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②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以下几类组成:“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以国家工作人员看待。最后三类,在学术界被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一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分类方式更符合社会现状,虽然“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受到委派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力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保留此种分类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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