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
对于“准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其不属于立法中所规定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但也都是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而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具体认定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①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可以概括为国有单位。虽然在法学界存有不少争议,但目前判断国有单位主要可以看所属单位是否具有国有、公务、为社会公共利益所服务的特点,同时,依法从事公务。②“委派”的性质。根据汉语词典解释,委派是指“派人担任职务或完成某项任务”。“委派”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实践中,“可以采取任命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指派、提名、批准等方式进行”。但其关键在于受委派的对象是否是“从事公务”,而不论其之前是从事何种性质的工作。③其他依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该条规定是属于法律中的兜底条款,但是作为受贿罪主体的规定还是应该作出严格的法律解释或者是法律规定,防止主体的随意扩大化也有利于区别于其他渎职犯罪的主体。在认定“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时,不仅要求其“从事公务”同时还要依法律。因而可以根据三个方面来判断:①从事的工作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依据。②从事具有公共管理特点和国家性质的公务,行使的是国家权力。③对公共事务承担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也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党务人员、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人民关注自身权益保护,也更加关注反腐倡廉,并对腐败行为表示深恶痛绝。有效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对打击犯罪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刘芸,梁国武.浅议受贿罪主体之扩大[J],2011(6):30.
[2]李立峰,盛宏文,李震.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33(1):13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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