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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土建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4-07 10:3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吕小笠 彭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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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
  3.1 设计变更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是国家核安全法规,民用核安全设施均按其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对于“设计”的定义:“制定核电厂及其组成部分的方案和详细图纸,进行支持性计算并制订技术规格书的过程及其成果。”因此,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编制出来以后,对原设计进行的局部修改。设计变更仅包含因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缺陷、错误或其他原因而对原设计技术资料的修改、补充工作。
  设计变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善性变更,即对设计差错的修正,如设计文件、图纸出现差错,设计出现漏项,或设计的预计与实际的现场条件不相符合,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等,这类变更数量上占较大比例;一类是实质性变更,即真正的涉及功能、结构、技术、工艺或材料方面的有利变更,如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增减工程内容,改变使用功能等。
  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审核和批准原设计文件的同一小组或单位审核和批准。
  3.2 工程变更
  从广义上讲,变更是指对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变动,既包括工程实施中形式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变动,同时又包括工程合同条件的修改。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对变更的定义,发生以下情形时采取的变动应属于工程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3)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因此,营运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能引起工程变更:
  (1)营运单位改变本工程结构物的型式、标高、强度等,或本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
  (2)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供电、供水等)的要求而引起的变更,设计人员的错误或疏漏所引起的变更。对于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发生这类变更的可能性更大。
  (3)监理工程师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合同和技术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原设计的局部小修改。
  (4)地质条件、气候、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经济条件也能引起工程变更。
  (5)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无法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而提出变更申请,但没有监理的变更指令,不得自行对工程进行变更。所以施工单位的变更纳入监理引起的变更范围。
  通过对二者定义及引起变更的原因的对比,产生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均属于“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的范畴。现场还可能出现材料代用、改变施工顺序、施工错误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变动应属于工程变更。
  3.3 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关系
  《核电厂质量保证规定》(HAF003)第5.4条规定“必须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的程序,并形成文件。”法规相应导则《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第9条规定“所有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和制造厂变更都必须按《规定》5.4条的要求进行管理。”此处的“现场”是指“核设施建造工程现场”,看似将工程现场所有变更都划入“设计变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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