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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土建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4-07 10:3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吕小笠 彭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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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营运单位作为业主,虽然核无小事,但营运单位需要从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设计单位提出了一个更优化的合理建议,但涉及庞大的资金投入,而当前的设计也满足功能性要求,相信营运单位会拒绝采取修改。所以某些变更因其范围相对更广,涉及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绝对不可能由设计单位一家之言而作为定论。
  国家新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3.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从上述描述中也可看出,设计变更实为“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从属于工程变更,且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也与核安全法规(HAF003)保持一致。
  因此,比较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涉及范围,以及分析上述国家规范的描述,可以看出,设计变更应从属于工程变更。但由于核安全法规有明确要求,设计变更应按法规要求采取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 如何有效实施控制
  笔者认为,在核设施建造过程中,营运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控制,都是为了保证变更得到最优化的处理,保证核设施建造的施工质量。
  在某核设施施工现场,通过核安全监管部门、营运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讨论与交流,结合工程建设实践以及核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决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建造过程中的变更,笔者认为较为有效:
  首先,将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变更,明确归类。凡是需要设计单位主动对设计图纸提出修改的,属于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均属于工程变更。
  其次,现场所有变更,一律从“变更申请单”开始。变更单中变更类别分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两类。
  营运单位、监理单位原则上不主动提出变更,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提出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认为需要设计单位修改图纸,由营运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由原设计小组负责设计变更;对于设计图纸无误,仅仅不满足现场施工条件,或改变施工顺序,施工中出现错误,材料代用等其他变更,则由监理单位审查,得到营运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放工程变更指令,在此过程中现场设计代表可给出施工意见或建议,但仅供参考,不影响监理单位、营运单位的意见。
  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无法按图施工,或对设计图纸有疑义,尚无法判定是否需要变更的情形,则通过设计澄清单的形式,直接发送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给予澄清。若需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则在告知施工单位情况下,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发送营运单位。
  【参考文献】
  [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S].
  [2]《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S].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S].
  [4]《建筑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S].
  注释:
  ①核设施:通过核反应的变化,合理利用核能的设施,主要包括包括核动力厂;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涉及核反应或核技术利用的设施。
  ②营运单位:指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批准书),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营运单位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对核设施相关活动进行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核设施主管部门授权的核安全监督机构。
  ④质量保证大纲:根据核安全法规要求,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等阶段的活动,制定和执行包括计划和行动两方面的一个大纲(或则说建立一个体系),对核设施相关活动的控制作出规定,以保证核设施能令人满意地行使功能。质量保证大纲是为保证实现核设施质量而制定和执行的全部活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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