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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研究(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4-08 10:1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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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倾向性强,结构不协调。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电子证据立法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条款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注重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关于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法律制度几乎没有。我国目前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中也出现了缺少可采性条款的规定。虽然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规定了电子证据收集的相关问题,但是由于电子证据证明力、可采性问题规定的缺失,使得侦查人员获得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不确定,无法保证证据链的法律层面的完整有效。
  最后,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也落后于司法实践。法律对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是法律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完善科学的立法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小滞后的程度。1996年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因电子邮件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但是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完整的电子证据法律制度,对电子证据的运用和认定仍然比较混乱。对于社会中逐年增加的电子商务、政务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网络犯罪案件等我国法律中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已经相对滞后,这种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侦查人员对相关案件的侦破。
  2.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鉴定工作滞后。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特性,使得对其进行鉴定的难度远远高于普通的证据,它要求鉴定人员不仅拥有基本的鉴定知识,还必须具有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技能,同时还需要专业的高科技设备。这些要求都使得我国司法部门无法对收集来的电子证据进行及时准确的鉴定。鉴定的低效率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速度。
  (二)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为了加快解决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完善高校的电子证据收集体系。应尽快建立起融信息咨询、行为管理、网络服务于一体的电子证据系统。在立法环节中,笔者认为,我们既要借鉴外国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电子证据立法上的成果,同时还要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将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效结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这个目标:
  1.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
  在前文介绍电子证据定义时,已经列举了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我们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给其一个相对精确的定义,以结束长达数十年的关于电子证据定义的争论。
  2.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
  首先要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与程序。电子证据的快速发展已成必然,对于电子证据的确认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同时,对于侦查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认识和应用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在立法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规则,让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不同种类的电子证据采取不同的收集方法。例如对于手机短信可采取拍照、记录的方法固定;对于电子邮件除直接向电子邮件收件人和发件人收集电子邮件证据外,还可以从ISP的邮件服务器调取收集相关邮件信息。
  3.重视司法解释的功能
  在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时,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理论、外国的有益经验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电子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的难题予以研究总结,并出台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灵活性功能,是电子证据在现阶段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鉴定
  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包括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刑事侦查中利用电子证据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利用其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与否以及电子证据是如何形成的过程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该如何进行审查等。此外还需要明确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取证中的特殊适用规则,规范各种电子证据的取证行为,并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环节。如对于其主体程序以及方式进行审查等。
  首先利用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进行同一或种属认定。根据同一认定的理论,如果电子证据记录了案件发生当时出现的某一客体(同一认定理论中将该客体称为被寻找客体,鉴定中将相应的电子证据称作检材)的某一方面特征,或者说电子证据记录的内容可以反映出该客体某方面的特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怀疑是被寻找客体的客体(称为受审查客体,这时还不能确认其是否就是被寻找客体),我们可以制作反应受审查客体特征的电子材料作为样本,与调查中提取到的来源于被寻找客体的检材进行比较,确定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是否同一。利用电子证据进行的同一认定主要是根据电子证据记录的声音和图像认定特定的人。电子证据鉴定主要包括声纹鉴定、图像鉴定等。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真实与否以及电子证据是如何形成的过程进行鉴定。对于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的鉴定实际中使用的音像资料经常是经过复制的,利用一定的设备可以在复制的过程中对复制的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等处理。电子证据是否被复制和修改对其证明力有重要影响,也是审查电子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录音资料为例,为了验证录音资料是否被修改、编辑过,我们可以通过检验其记录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实现。检验的方法主要是分析录音资料记录的内容和利用仪器对录音信号进行分析。对录音资料的检验首先可以利用放音设备对录音资料记录的内容反复辨听,分析语声、内容、语音和背景噪音的连续性。可以借鉴信号系统理论,采取录音设备的信号系统分析方法。同时,录音者的语言应该是连续有逻辑的,通过对录音者言语的逻辑研究也可以判断录音资料是否经过删减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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