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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8-20 10:4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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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社会民众对税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分析了现行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税收应有作用。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进而调节微观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税制改革,则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
 
  一、我国现行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自2004年以来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涌现,例如,生产和消费环节或存在重复征税,甚至出现市场经济发展越迅速,社会分工愈细化,重复课税程度愈厉害的不尽合理现象。笼统来说,相关问题集中体现在:
 
  (一)中国税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税目多,税率重
 
  税收结构的本质是主体税种的确定和围绕主体税种进行的辅体税种配置的问题。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低收入国家一般实施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等收入国家则实行以商品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而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行驶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流转税比重过大。纵观中国现行的税收结构,与国际上以直接税为主的通行做法很不相符。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集中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各种税收收入轻重不一,流转税过重。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造成了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多依附于商品价格,进入消费领域,降低了居民的购买能力。流转税比重过高,还易推高物价、抑制内需,加大了结构调整和的难度,增加了企业运营的资金压力,相应减少了企业投入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的资金,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
 
  此外,我国对工业和商业征收增值税,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又使得二、三产业之间的交易活动以及第三产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因素,使相关企业竞争力相对下降,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企业专业化细分与升级发展。
 
  倘若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或有益于完善货物劳务税制度,进一步满足结构性减税的要求。据统计,我国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从1994年的23.6%上升到2008年的40.0%,14年提高了16.4个百分点;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则从1994年的76.4%下降到2008年的60.0%(刘佐,2011)。
 
  2.财产税体系不健全导致居民贫富差距扩大。房产是居民所拥有的最大财产,房产价值增加让房产所有者的财富倍增,进一步拉大了不同阶层的贫富差距。当前的房产税设计不能满足当前调控贫富差距的需要,尽管有重庆、上海等地的房产税试点,但是进展缓慢,效果起不到示范作用。
 
  3.社会保障税费改革滞后。中国人口结构已经进入老龄化年代,社会保障建设滞后,财政挂账现象严重,物价上涨较快,个别地方出现了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我国没有社会保障税,仍以社会保障费的形式征收,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薪酬税)。我国存在着等价的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等税费的形式,但是不能纳入统一的预算安排,无法纳入宏观税负计算,引得人们对大口径宏观税负的争论不断。
 
  4.税权划分不合理。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厅在全部财源份额中拿大头,地方财政拿小头,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尽管中央收入通过转移支付又返还给地方,但是返还收入与上缴收入成正比。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点进一步扩大,地方税税收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特别是今年以来对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增大,许多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税为主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财政分成减少,对地方财政是雪上加霜的打击。地方财政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地方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建设所需。加之地方不允许发债,于是造成地方融资平台的大量出现以及众多政府债务。
 
  (二)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
 
  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以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而在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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