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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税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28 10:0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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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针对"营改增"政策变化,结合高校财务管理特点分析了营改增对高校税务核算及应税科研服务的影响,提出了注意事项和应对措施,指出"营改增"在减少高校总体税负的同时,也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来一定风险。高校财务部门应协同科研部门及从事科研的教师主体,规范合同管理和开票流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科研创新工作。

  【关键词】营改增;高等学校;税务核算

  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开启了我国流转税继实施增值税转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该试点方案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等。确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试点改革,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年底,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就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改为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两者的征收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但最主要和核心差异在于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不同。征收范围方面,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由国税征收增值税,对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由地税征收营业税。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税收制度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一方面,抵扣链条不完整,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另一方面,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现行营业税的明显弊端是重复征税。

  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不同行业经济关系。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义在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以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营改增"改革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征税对象: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

  3.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

  三、"营改增"对高校税务核算的影响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科学技术带来的新的生产力,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是开展产学研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和筹措的横向科研经费呈大幅增长趋势,横向科研已成为高校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高校主要应税服务有研发和技术服务(主要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简称"四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检索、会议等)、鉴证咨询服务(检测费)等。按文件精神,以上应税服务在试点改革范围之内,应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对高校税务核算产生了以下影响。

  (一)继续享受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之前,高校横向科研享有有关税收优惠(财税字〔1999〕273号),即: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原有优惠政策不变。高校横向科研仍继续享有有关税收优惠,即对上述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财务管理与核算来说只是开具的发票、税收申报、税务减免登记的部门发生了变化,高校不会因此产生新的税负。

  (二)税率变化带来的总体税负减少

  1.小规模纳税人。高校属于事业单位,目前大部分高校申请认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开具省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不同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如江苏省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6%[1÷(1+3%)×3%×(1+12%)]。与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相比较,税率下降2.34个百分点。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一笔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按原营业税计算要缴纳5.6万元(100

  ×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营改增"后,只需缴纳3.26万元[(100÷(1+3%)×3%×(1+12%)]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两者相比较,"营改增"后少交税金2.34万元,税负减轻41.78%。

  2.一般纳税人。除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大部分高校外,还有少部分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有部分高校成立了"科技公司"或"科技开发中心"等公司,主要是以制造业为主,兼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这类公司一般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涉及生产、销售及加工服务的,仍执行原17%增值税税率不变。

  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不同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以江苏省为例,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6.34%[(1÷(1+6%)×6%×(1+12%)],较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税率反而上升了约0.74个百分点。当然最终缴纳的增值税额要看有多少进项税可抵扣。由于"营改增"后,购进原材料、应税服务等的进项税(原属营业税服务不可抵扣)均可抵扣,所以实际税负也可能是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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