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税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一笔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按原营业税计算要缴纳5.6万元(100×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营改增"后,增值税额5.66万元[(100÷(1+6%)×6%)]。
如果当月无进项税抵扣(只是阶段性无抵扣,通常情况下都应会有进项税可抵扣),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6.34万元[(5.66×(1+12%)],两者相比较,"营改增"后多交税金0.74万元。
如果当月有进项税抵扣,如购进原材料20万元,则有2.91万元的进项税,当月应缴增值税为2.75万元(5.66-2.91),增值税及其附加为3.08万元[(2.75×(1+12%)]。和原营业税比较,税负因此降低2.52万元(5.6-3.08)。
总体来说,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涵盖了高校大部分科研业务范围,不管高校纳税主体性质如何,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高校横向科研的整体税负还是有所下降。据2013年2月2日人民网报道:东南大学财务处处长任卫时介绍,按全年测算,东南大学每年研发经费约为5亿元,按照试点前5.6%的营业税率应交税2600万元以上,"营改增"试点后,大学每年税负在1500万元左右,减少了1100多万元。
(三)抵扣范围扩大、完善抵扣链条
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除可抵扣原材料及设备的进项税外,抵扣范围扩大至"营改增"相应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占高校横向科研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营改增"前收到的应税服务收入的营业税额不可抵扣,但按目前试点规定,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可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金。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其税务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合作的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在"营改增"之前,高校开出的营业税发票,该企业不能抵扣任何税,而在"营改增"之后,高校(一般纳税人)开出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可以抵扣5.66万元的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到所属国税局代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可以抵扣2.91万元的进项税。该企业当月少交5.66万元或2.91万元的增值税,降低了企业产品成本。
"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不仅在于试点行业企业税负的表象增减,而且对产业链的影响和经济结构的完善也有深远影响。由于增值税的这种可抵扣链条,可避免重复征税,使得原本接受服务的企业税负减轻,降低企业成本。因此,企业更新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意愿增强,从而加快产业升级。同时也无形中促进校企合作,扩大高校科研的总体规模。
(四)降低税收申报缴纳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得增值税的日常抵扣更加简便。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申报时按总开票金额减掉减免税开票金额即可。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纳税人无需像以前区分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抵扣(税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除外,如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等)。税改有利于减轻财务部门从事税收申报缴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负担,也大大减少因工作不够细致带来的风险。
(五)阶段性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平衡
试点开始阶段,部分企业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少,加之试点范围有限,从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高校横向科研同样也遇到此类问题,就是对方可抵扣我方专票的进项税金,而我方却无法抵扣购进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金,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平衡,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随着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这种不平衡现象将会逐步消失。
(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按"票控税"管理,税控系统比较完善和严格,完全不同于营业税发票的管理。高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也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免税发票更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原营业税的发票不区分免税还是应税都使用同一种票据,而"营改增"后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主要是基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不可兼得两种以上税收优惠的考虑。
四、高校应对"营改增"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由于各高校院系专业众多,非财会专业的教师可能对"营改增"实施细节及其需要注意事项不很清楚。高校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财务部门联合科技部门对内做好税改的解释、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对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与实施进度。各院系教师也要积极配合财务与科技部门,共同完成"营改增"实施工作。
(二)按要求建立准确规范的明细账目
"营改增"后,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很大变动,高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建立规范的明细账,准确记录各项收入和各类税金,尤其是增值税明细账。一方面便于全面真实地反映各类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由于账务核算不清造成的税务风险。
(三)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开票类型
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实施,高校绝大部分应税服务纳入了试点范围,但仍有部分应税服务(如版面费、培训费等)仍属营业税范畴,因此给高校财务部门的工作带来更高更细致的要求。首先科技部门应严格把关科研合同的签订,使合同的内容规范、详实、准确,必须完全符合合同法和税务部门的要求,最好在合同中注明所开票据的税种和税率,特别是免税合同,便于合同的后期认定和审核。其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正确区分"营改增"和营业税应税服务,开具相应税种的发票。具体见表1和表2。
(四)加强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使得其往往成为纳税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较于营业税发票而言严格很多。由于高校财务人员大多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经验,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委托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且不能进行税务外包,必须自己进行管理,所以高校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防止出现丢失等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加强免税项目管理
此次"营改增"工作中,原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沿用,涉及到高校的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免税发票的开具:按此次"营改增"工作的要求,增值税免税项目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税发票的开具需要事先审批。审批程序如下: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这一工作需要在开具发票前完成,在开具发票时已完成免税备查的合同按照备查金额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想申请免征增值税,需要完成较多的前期工作方能开具发票。
2.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的税务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因科研项目需要,在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时,财务人员应提醒课题组人员区分是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若误抵扣,作为免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月末需转出,如不区分,则会产生很大的税务风险。
3.免税资格不得随意放弃。根据此次"营改增"试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总之,免税资格的享有和放弃是一个主体资格,而不是个体资格。由于高校本身的学术优势,被技术市场认定的免税收入占高校整体技术服务比例的份额很大,有些甚至可能会达到二分之一之多。即使某科研课题组提出某合同放弃免税,高校作为一个主体,也不可轻易为之。因为一旦放弃,是整个高校主体资格的放弃。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更多经济效益,才能更好地发挥科研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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