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率选择对纳税人及消费者的税负影响
【摘要】自金融危机以来,税制改革的呼声不断,税负便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而影响税负轻重最重要的税制要素就是税率。“营改增”税率选择不仅影响相关纳税人的利益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而且直接影响进一步“营改增”的顺利推进。文章在分析“营改增”试点行业属性的基础上,对商品与服务的流转作出一定假设,进而结合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探讨“营改增”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而提出“营改增”税率选择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纳税人;消费者
“营改增”自试点以来,有关“营改增”是减税还是增税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税率是衡量税负的主要标志,“营改增”的税率选择无疑便成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李星、刘红艺(2012)研究认为,在增值税“扩围”改革过程中从低适用现行增值税税率,可以改善居民的福利水平。谭郁森、朱为群(2013)从增值税中性的角度提出,在“营改增”过程中,强调地区和行业差异,增加更多档次的低税率,势必会大大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影响增值税中性优势作用的充分发挥。他们利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我国增值税税率为12%是较为合理的,并提出了过渡期相应的过渡措施。在既有的研究中,很少学者就“营改增”的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行研究。本文分析了“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属性特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来探讨“营改增”的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而提出税率改进的建议。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特点分析
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在生产性服务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制造业的关系非常密切,其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都不是居民直接消费,而是由生产性企业购买,服务产生的价值将通过价值链传递到最终消费品上。由于流转税的税负转嫁特性,虽然最终消费者不是纳税义务人,但其却是流转税的最终税负人。因此,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在流转过程中被征收的税收,最终也通过流转链条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二、税负指标选择与基本假设
(一)税负指标选择
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有很多,宏观的有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国民收入税负率等,微观的有总产值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等。本文在研究分析时采用增加值税负率指标。
增加值税负率=增值税税额÷企业增加值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商品价值由C+V+M组成,增值税是对商品中的V+M进行征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选择该指标有利于分析商品或服务在每一环节增加值的实际税负。当然这些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
(二)基本假设
实际生活中的商品与服务流通环节比较多,本文为了方便分析,作如下假设:假设1,把整个服务与生产活动简化为三个环节,分别代表服务、生产、零售环节,且三个环节连续;假设2,把服务提供环节看作整个生产过程的起点,对服务提供环节中的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扣除简化为零,也就是如果前面环节有税款,则全部体现在本环节;假设3,为了便于分析,此处假设所有环节增值额为100,每个环节的销售价等于商品的进价加上本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假设4,每个环节抽象为只经过一个纳税人;假设5,因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对链条的状态影响较小,所以本文不研究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且其也只有一个3%征收率,研究它对本文的意义不大,故分析时只考虑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以下都称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假设6,假设各环节不存在免税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能抵扣情况;假设7,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假设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可以抵扣。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以下四种流转过程: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消费者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消费者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
(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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