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本文在梳理当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选取杭州萧山具有代表性的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研究中对小微企业实际税负情况进行多方面的比较分析,分析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情况和存在问题,并从理论上对完善当前税收制度、推进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萧山;调查
一、引言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的背景下,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成本高、税费重等发展难题。国家近期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有效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值得研究。
已有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对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基本都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学者认为目前个别税收政策存在对小微企业的歧视,使其被排除在既定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加大了纳税成本。但学者们对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分析都停留在理论阶段,大多是从政策本身分析,缺乏与具体的实际企业情况调研结合。同时,国家近期不断在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的学者们的研究依据只是当时的税收政策。
本文借鉴学者们的分析,对杭州萧山小微企业实地情况和财务资料进行调查和研究,与大型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将理论和实际结合,分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从而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达到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度的目的。
二、小微企业的界定及基本情况
(一)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要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源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税法正式提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满足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远小于“小型微型企业”。据了解,中小型微利企业普遍采用定额征税,大部分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问题,对收集数据和进一步研究带来限制。因此,本文讨论的小微企业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
我国的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小微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主体。小微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科技含量较低,单位产值需要的劳动力比例高于大型企业,而且小微企业数量庞大,能够提供大量工作岗位,安置大量的劳动力。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资料,2004年至2009年中国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增加,而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就业人数几乎一直减少,年均增长率为负。由此可知,小微企业为提高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2.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小微企业投资少,起步门槛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目前我国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约1100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共约4400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5%,创造的价值占GDP比重近60%,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三) 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堪忧,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用工难、融资难、成本高、税费重等问题。《中国企业年鉴(2012)》中数据显示,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利润率分别为7.37%、7.84%、6.86%、4.89%,小微企业的利润率低于总体发展水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20%以上的小微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状态,小微企业的发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业面临的诸多困境中,税费重是被大部分调查者认为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0》显示,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税负率分别为3.44%和3.60%,中小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高于大型企业,其税负压力更大。
三、现行的税收政策及实施效果分析
(一)现有税收政策
1.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一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是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例如,据广东省国、地税部门测算统计,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以后,每年税收优惠额大约为增值税15.4亿元,营业税17.8亿元。
2. 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4. 其他涉税优惠措施
(1)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期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而根据财税[2009]99号规定,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2)定期免征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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