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2)
对于一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存在个人收入来源不明晰,税务部分对其的现金管理难以有效控制和监督,个人收入难以确定的现象。特别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变相工资形式,例如向员工发放代币购物券、电话福利、住房福利等,税务征收部门都无法对其一一有效地确定和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和单位提供的变相工资多样化都不利于税务征收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缴,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银行对个人收入的现金管理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健全,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部门对居民收入确定的难度。商业银行对于大客户的现金管理制度很宽松,可变性很强,使得大客户进行现金的套现非常容易,对于客户利用现金进行交易取得的现金收入形式,银行很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反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征缴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难度,使得部分人利用现金体制外循环取得的收入逃过了税务征管部门的税收监控范围,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务征收的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各地市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级执行单位为税务分局及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分别负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工作。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办法实行以国地税系统为主体,征管相查互相分离的税务管理办法。这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容易造成税权划分的统一性不协调、规则不稳定的情况。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与中央税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博弈”。在税收的权控方面,容易出现中央集权严重、地方越权严重的现象。而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恰恰利用了中央与地方这种征管办法中的矛盾,少缴或偷逃税款。地方税务征管机关越权减税免税,甚至实行税收承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由于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出现了对不同的纳税个体采取分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即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缴纳不同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因而导致了许多非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个人收入凭据或账目造假现象严重,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的征缴。个体、私营老板存在大量的账外收入,使税务机关难以对个人所得税征缴额很好地把握和控制。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少能对透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很多人能够侥幸蒙混过关,进一步助长了偷漏税的行为,给国家带来损失。
三、应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
针对我国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完全摒弃不太现实,在短时间内容易造成税源混乱、税收失控和税源流失的现象。因此,结合国际上现行的通常做法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国情,我国适宜采用以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为主,以分类课税模式为辅的课税模式,避免单一课税模式带来的弊端和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宽税基,低税率”,而我国目前的情况通常是“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而这种“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极易导致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纳税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现象。因此,应该对现行的课税模式加以完善,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明确个人所得税交税项目之间的区分度与适用的不同办法。只有这样,税收征管部门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优化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式,从纳税人自觉性的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双向交叉纳税的稽核制度。双向交叉纳税制度是指税务征管部门不仅要要求税务的依法纳税人个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税,而且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应该同时向税务机关递交关于纳税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凭据、资料和文件。只有建立双向的纳税申报制度,才能防止纳税个体单方面纳税存在的刻意隐瞒、欺骗和虚报纳税的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税收及时有效地征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七级累进征税级别表,如表2所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设某人某月工资为X元,则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模型为:
表3为不同级别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三)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1.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观念的转变
政府部门在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力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规范各项财政支出,应对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个体将每个开支项目公布于众,让广大的个人所得税主体对于税收的去向和用途了然于心,这样既能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也能使他们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工作。
2.税务部门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平台和有效的新闻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纳税光荣”的纳税理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税收的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的合理性。
3.公民加强纳税意识
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个人要“从我做起”,增强纳税意识,积极纳税,自觉纳税,不刻意隐瞒和欺骗申报个人收入。此外,也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周围的人依法纳税,以自己的纳税实际行动验证“纳税光荣”的口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要在纳税方面与政府达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风气。
4.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虚报情况,要建立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以身份证作为唯一纳税号码的标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缴纳的税款情况都要一一登记在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中,以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核实和对纳税人个人收入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建立个人财产的收入统计财产登记制度,对于个人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报酬收入或是其他收入要登记在有关部门的实名登记录里。同时对于个人的高档奢侈品消费、金融资产、房屋拥有情况也要登记在实名备忘录里。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把握个人所得税应征额的多少,有利于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5.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建立全面有效的税法公示制度,中央和地方要积极配合,互相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规章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税务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指南和提供相关的纳税法律手册。只有中央和地方在纳税办法的制度制定方面互相合作,才有利于最大化地避免纳税个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此外,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税务代理制度也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矛盾,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源的不流失。积极建立税务代理的中介企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缴纳税款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下,既避免了中央和地方的税务边缘地带的争议,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流失,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不但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入,而且也是公民违法行为的表现。只有找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并相应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才能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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