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与社会诚信伦理
摘要 网络谣言是当今信息社会的一大痼疾,其背后的实质是人们诚信缺失在赛格空间的表现。治理网络谣言既要治标也要治本。加强社会诚信伦理建设,从源头上清理造成诚信伦理缺失的种种问题,从而为治理网络谣言提供强大的精神资源。
关键词 网络谣言;诚信;伦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刚刚结束的中国互联网大会向国人发出倡议: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坚守“七条底线”。这“七条底线”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为何网络谣言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地广大网民中、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大行其道”,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一、诚信缺失是网络谣言滋生的温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利益、效率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快速发展、民主逐渐进步、民生不断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不成熟和不完善,商业道德伦理和文化秩序并未规范,失信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因此,当代中国社会出现了这样一个二律背反式的问题,即市场经济生态链下利益的既得是以牺牲社会人文精神为代价的,而效率的提倡与忽略社会公平、悖离诚信在某种程度上仅仅只是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达。在谋求向现代化大跨步的同时,我国社会不得不面临传统价值崩溃,道德失范等种种僵局。
这种传统价值崩溃,道德失范的僵局,在网络谣言这个社会热点问题上有充分的表现和说明。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既有技术层面上的解读,也有从人的心理角度进行剖析。从技术层面来看,认为谣言在网络上潜滋蔓长与网络科技的虚拟、便捷、多样化息息相关。从人的心理上来审视,发现网络大v、版主等意见领袖的欲求,往往会是谣言产生的初因,而受众的好奇、焦虑、同情、愤怒等一系列情绪运行机制,又可能为谣言传播提供心理上的准备。但是,这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这两方面发展出的对网络谣言的认识和观念,势必会因网络之弊而否定其利,并且无论是技术的还是心理上的原因,都不是网络谣言产生的根本,因为科技说到底只是人所制造、操作、掌控的工具而已,而好奇、焦虑、同情、愤怒也是人皆有之的心理本能,为什么而好奇、而焦虑、而同情、而愤怒才是一个有价值、得要领的问题。
那么,关键何在?
我们认为,社会公平、诚信缺失等道德失范是引起网络谣言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获取利益,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尽可能地获取最大化利益,成为市场主体唯一关注或在意的目标,而对有关公平、诚信、礼仪廉耻等道德律令上的考量却被置之度外。这个问题在网络领域也并不例外,甚至网络主体利用网络存在的罅隙、盲区,道德上的失范更形恶化。以2103年8月网络推手公司一一北京“尔玛公司”造谣事件为例,从警方调查公布的信息,秦火火称其想出名,因为“只要出了名,就会有出版社来找他,就能出书,就能挣钱”。为此,他们先后制造了“动车天价赔偿”、“攻击张海迪”、“诋毁雷锋形象”等网络谣言。“薛蛮子事件”当事人薛蛮子在被起诉时,也承认他超过千万的微博粉丝数为其赢得了众多的商业机会。因此,忽略社会公平机制,诚信缺失等社会道德上的失范,形成了网络主体不择手段追求利益,从而刺激了网络谣言的兴起,而这种利益的获得是完全罔顾事实和真相,甚至为了利益最大化,还会捏造事实,扭曲真相。
二、以法治理网络谣言治标不治本
以国家暴力机构和法的意志强制性地治理网络谣言,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
首先谣言是一种言论,中国宪法已捍卫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打击造谣传谣,应该避免沦为对言论治罪的违宪执法。单靠有限的、选择性的执法,对于消弭谣言根本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法律是公共道德的底线,“法理”更应该符合“天理”,而这个“天理”就是保障社会公平秩序正常运转的外在机制,以及对个人仁、义、礼、诚、信等内在道德德性的弘扬和提倡。在古代,“谣言”是相对于官方的民间言论,本身就是一个中性词,并且言论还是考察当政者治国得失的重要渠道,《诗经》中的“风”就是国家掌管采诗的专门机构从民间收集的言论(歌谣),邵公更是对周厉王指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道理,郑国大夫子产也坚决不同意毁弃聚会议政的乡校,认为“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即便是现代言论理念或态度也基本上遵循“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个逻辑理路。因此,不应也不能对言论本身进行治罪。
其次,对网络谣言的整治,如果对言论的法律掌控把握有失精准,很容易朝着针对言论本身执法的趋势发展。这种因言论本身执法而定罪的例子在历史上大有记载。儒家圣贤孔子当鲁国的大司寇,代理宰相,上任后七天就诛杀了同办私学的少正卯,理由是少正卯“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孔子说这五种恶劣品性,只要具备了一种,就该施予君子之诛。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少正卯是中国第一个因言论不正确(由官方认定)被依法杀头的,这当然是反法治的。孔子开了以言论杀人的先河,当然,人治时代,杀人本来就是统治者的特权,此后历代历朝的因言治罪也延绵不绝。读史可以明鉴,明白于此,也就推测得出为什么最高法、最高检近期给予打击网络谣言和诽谤一个具体的法律依据(转发500次以上或浏览5000次以上可以判刑),此量化指标一出便引发各方批评性意见不断,网上反讽更是不绝入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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