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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对中国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现实意义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8-07 10:2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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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权利归属对音乐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不仅是对音乐录制者的尊重,也是健全音乐产业法律法规的关键环节。在中国,这两项权利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音乐创作和制作的懈怠,从而影响到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广播权和表演权的重要性做出阐释,希望引起业界相关人士的关注。

  关键词:音乐产业;唱片业;广播权;表演权;著作权法修改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两个重要标志。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文化复兴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文化复兴的道路上,创意文化产业作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兴产业,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音乐产业便是其核心之一。促进中国音乐产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是要保护好音乐创作者、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生产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然而,导致中国音乐唱片业困境的根源之一是广播权与表演权的缺失,我国音乐产业界强烈呼吁立法保护音乐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
  一、我国音乐产业现状分析
  近年来,中国音乐唱片业遭到严重打击。
  中国唱片业曾经有过非常辉煌的历史,但近年来,跟其他行业相比,唱片业的发展遭遇了很大的困难,很多音乐出版单位难以维系。这主要有两个方面因素:首先,因为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传统音乐出版产业萎缩,物理介质唱片发行的份额日趋减少,这也意味着音乐人与唱片公司的重要盈利渠道被破坏;其次,音乐产业整体的生存环境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其合法收益被严重侵犯,广播权、表演权的缺失,导致音乐制作者无法通过广播、表演等方面获得应有的收益。
  众所周知,唱片业是一个高智力、高投入和高风险的行业。录音制品的制作投入资金大,包含了许多人的创造性劳动,而这些劳动又难以物化。一般来说,唱片公司仅在艺人培养、作品发掘和经纪方面就要投入其收入的20%。从国内情况看,一个普通艺人的发掘、与词曲作者约稿创作、请专业编曲人员对歌曲进行编配、选择专业录音棚和录音师录制及后期缩混,最后到专辑的包装宣传和媒体推广,投入的费用可想而知。公司为每个艺人和作品都要做大规模的投资,但最终成功的却可能只有少数几个。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唱片公司根本无法生存和进一步发展。
  随着网络覆盖面的提升,普通大众欣赏音乐、消费音乐的方式发生了重要改变。过去通过CD、磁带欣赏音乐的方式逐渐被网络平台取代,而当音乐产品被应用在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以及公共汽车、饭店、商场、餐厅、酒吧等各种消费场所时,音乐产品的制作者却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这在无形之中就侵犯了制作者的权益。由于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本就处在艰难转型期的音乐产业雪上加霜。以国内历史最悠久,资源最丰硕的中国唱片总公司为例,即使优质版权资源丰富,但对其资源任意复制使用也使其收益日益萎缩,然而依靠数字音乐盈利的模式尚未成熟,再加上广播权与表演权的缺失,实际的经营状况也并不乐观。曾繁盛一时的国内各大唱片公司,现在绝大多数转行改做房地产、餐饮、办论坛,经营演出、剧院等。唱片公司不景气,导致国内音乐人的创作积极性也受到了严重挫伤,因为大家靠音乐创作都养活不了自己,好的作品也越来越少。音乐产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二、中国广播权、表演权的现状分析
  中国音乐唱片业困境根源之一:没有广播权和表演权。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唱片公司广播权和表演权,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唱片业界,录音制作者是否拥有广播权一直存在争议,著作权法中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录音制作者广播权被写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得到唱片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一致认同,然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相关行业却提出反对意见。
  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缺失,对唱片公司影响很大,这致使录音制作者的辛勤劳动只能任凭他人随意使用,根本无法分享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在过去,广播电台播出音乐要约请专门的乐队,支付乐队和演员的报酬,而且电台一般也要有自己的录音棚和音乐编辑部等,这方面是有资金投入的。而现在,许多电台播放音乐不做任何资金投入,这些由录音制作者呕心沥血、花费大量的精力与资金制作完成的作品,被电台、电视台随意的播放,没有任何利益回报。更重要的是电台使用免费的音乐吸引听众,再以高收听率为资源向商家收取广告费,从而赢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内电台播放唱片公司的歌曲反而要向唱片公司收费,美其名曰“宣传打榜”费,唱片公司完全是单向付出,根本没有广播权收益。根据权威机构普华永道的数据估算,“2013年中国电台、电视台产值达80亿美元,排名世界前5位,而中国本土音乐产业产值只有6500万美元,在全世界仅仅排第21位。”广播产业在以后将会有更强劲的增长,中国本土电台、电视台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与广播权有关的版税给制作者的。
  唱片公司的权益在广播、表演等方面严重受损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版权意识淡漠而造成的。目前在音乐传播领域,无论是音乐产品的传播者还是消费者,都缺乏版权意识。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音乐产品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也重视不够,因此加强音乐产品版权保护意识刻不容缓,加大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消费环境,争取新修法中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对目前音乐产业的发展都是尤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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