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制对中国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现实意义(2)
三、境外广播权、表演权的现状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音乐产业发展状况良好,其主要原因是健全的法律制度促进音乐产业的良性循环。
在国外,录音制作者对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拥有,已获得相关条约明确规定,“其中包括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欧洲,根据欧盟出租权与借阅权指令的规定,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应赋予制作者和表演者公众传播权,该权利涵盖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目前,世界上有147个国家和地区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新西兰、俄罗斯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印度尼西亚也于2014年9月顺利通过了新的版权法案,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广播权和表演权得到众多国家承认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出于公平原则。之所以要赋予广播权,是因为作为电台、电视台,音乐是他们节目中最重要的制作素材之一,既然他们高度依赖,音乐作品制作者就应该获得广播权,获得报酬;二是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是一项很好的产业政策。创意文化产业对文化市场的繁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音乐产业则是其中之一,而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对于音乐产业而言,是其主要盈利方式之一;三是互惠互利原则。多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公约,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如果一个国家承认上述权利,那么本国的音乐作品在海外也能享受同等权利。基于这三个重要的因素,世界上有147个国家都承认广播权。
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在全世界已经成为音乐产业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各个地区有所差别。亚洲赶不上全世界的趋势,是因为目前中国还不承认此项权利。在整个音乐产业收入当中,全世界有10%来自广播权相关的版税。广播权已经成为国际标准、国际普遍法则。
广播权保护音乐制作者的权利,也有助于整个音乐产业的发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是非常有意义的。同样只有拿到版税,音乐制作公司才能够获得资金去发掘新人,引进优秀的制作人才,使得音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而广播电视产业作为高利润产业,完全负担得起这笔费用。
四、对修法的期许
中国音乐唱片业,呼唤广播权、表演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还没有对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进行明确规定,业界已经发出强烈呼声,迫切要求能够修改法规,准许录音制作者享有广播权、表演权这两项权利。国家版权局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条规定:“以下列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其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此条款得到音乐产业界的极大认可,我们有理由相信唯有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录音制作者这两项权利,使他们获得本应属于他们的利益,才能使音乐创作者和制作者安心,让他们将更多的精力用在提高音乐品质方面,激励其推出更为优秀的作品。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以及产业的不断发展,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已经不再仅仅依靠技术层面的支撑,同时也更多地需要法律层面的提点。因此,确立录音制作者广播权、表演权这一要求显得越发强烈,在法律保护的整体环境下,加强制度建设,通过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均衡有效维权与权利扩充两者的辩证关系,才能够使录音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我国的音乐产业也才能走出困境。
新兴的创意文化产业已然起飞,作为数字化时代大背景下的音乐产业要想实现健康快速的发展,必然要依靠法制的健全,而法制健全的更大意义,也将不仅仅惠及音乐产业,从更为深广的层面,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也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窦新颖.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12-16.
张洋.录音制作者应当享有广播权[N].检察日报,2013-06-03.
肖虹.国内音乐产业再次呼吁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J].中国版权,2014(6).
佟雪娜.新形势下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必要性探讨[J].中国版权,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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