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2)
对比《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与《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可知,《解释》将"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期限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的基础上相应的提前和延后,即增加了"刑事立案前"与"一审宣判前"两个时间点,纵向来看,《解释》如此规定,更趋合理,在给予罪嫌或被告更多争取从宽处理机会的同时,同样也提高了劳动者们拿到血汗钱的机率。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时间应当是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若在期限之后再支付就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初查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基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三款之规定,笔者建议公检法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时有必要告知罪嫌或被告本案的相关诉讼程序时间,有利于罪嫌或被告清楚知道其若在期限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和相关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于正确裁量刑罚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酌定情节虽然并不一定必然影响刑罚的适用,但它对于全面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公正地适用刑罚具有重大价值,因而在裁量刑罚时也予以高度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裁量刑罚时至少应高度关注和认真考察以下酌定情节:(1)被告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具体起因;(2)被告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动机以及该动机的反社会伦理程度;(3)被欠薪对象的生活状况;(4)被告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过程、方法和手段;(5)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悔悟程度。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作如此规定是一大亮点,旨在督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尽快偿还劳动者的血汗钱,同时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面对刑罚的威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为尽可能的减少或免除牢狱之灾,必然会更快地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或许看见一个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被关在监狱里苦不堪言那会大快人心,可那对于解决被欠薪者的实际困难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造成讨薪维权道路的更加崎岖,这并不是社会所需要的。与其如此,倒不如给予欠薪者一个临时悔过的机会,同时也让被欠薪者得到刑法救济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满足。故此,立法者并没有简单的将刑法定位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而是充分利用这种"人之常情",立足于社会的需要来创设和解释法律,既惩戒了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者,同时又到达了造福被欠薪者的目的,这种智慧和高超的利用刑法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具有非凡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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