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羟亚胺的管控(2)
(六)刑事量刑标准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盐酸羟亚胺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犯罪分子生产再多的盐酸羟亚胺,最高刑也就十年,这种低成本的犯罪与这种犯罪产生的巨额利润形成鲜明的反差,从而导致众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四、做好盐酸羟亚胺防控与打击的措施
(一)加大禁毒宣传工作,实现全民禁毒
组织开展羟亚胺专项整治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在易制毒化学品门市、企业厂房和重点路段、居民小区等处广泛张贴专项整治通告,向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社区居民群众以及涉羟重点人员发放宣传册、宣传卡片等途径,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开宣传教育,面向化工、物流企业的专项宣传教育,面向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深度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宣传通告”、发放“告知书”、发放“倡议书”、宣传册等方式,从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同涉羟、涉毒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二)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奠定管理基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做好此项工作首先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断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培训力度,使专职管理人员和社区民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法、措施及审批、许可、备案等程序规定,使可能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民警了解一定的化学品常识,清楚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和用途,懂得如何鉴别易制毒化学品,提高基层民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知、鉴别能力,提升对易制毒化学品经销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水平,同时把未能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纳入到合法的轨道上来。
(三)加强部门间联系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生产、销毁等环节,易制毒化学品经销、使用单位的设立、注销、生产涉及到安监、环保、工商等政府部门,有效的监管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公安禁毒部门要充分依托禁毒委员会组织机构优势,主动开展工作,积极联系安监、食药监等部门,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药)品行业会议,对管控区域内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企业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或实地检查,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实现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全程有效管控。
(四)注重经营打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2013年1月1日,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新型法律的规定,实现对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目标要求,依托上级领导机关,在情报导侦、信息研判、诸警联动、异地协作等方面开展创新型的措施,全面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毒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五)加强涉羟人员监管,提升基础管控水平
建立涉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紧抓人员、物品两条主线和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将涉羟人员、涉羟物品、涉羟企业全部排查见底、统计在册,控制在手、管理到位,落实涉羟人员帮教责任人,逐一签订责任书,做到每天有记录,月月有总结,对流向不明的人员,摸清动向,全部纳入管控。
(六)完善法律法规,解决法律滞后问题
现行有关盐酸羟亚胺的的法律法规已远远达不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建议国家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方面予以完善,增加此类违法犯罪的法律成本,从法律层面上有效的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从而降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从源头减少了违法人员,降低了原料产量,相应的也就增加了制毒犯罪分子的犯罪难度,这样毒品犯罪的蔓延趋势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七)强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组织开展培训。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经销、使用单位专职责任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安全意识和专门知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自身管理能力。二是强化检查指导。对易制毒化学品经销使用备案审查后,跟进日常督导检查,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建设、安防措施、安全责任制度等为检查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力度,以检查促完善,提升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水平。三是认真做好服务。本着“服务企业、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宗旨,以警企共建为载体,立足职能,寓管理于服务,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随着国内外毒品形势和经济发展形势的改变,盐酸羟亚胺的生产方式、销售去向、销售方式也不断的在出现变化,给防控打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紧跟形势变化,积极探索先进的管控方式和打击手段,加强盐酸羟亚胺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有效压缩制造毒品犯罪的空间。“毒品不绝、禁毒不止”,这决不仅仅是一句口号,禁毒工作任重道远,“东亚病夫”的年代早已一去不复返,让我们为实现伟大的中国复兴梦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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